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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地停字第 3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九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孟儒
上列
抗告
人因聲請
停止執行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本院114年度地停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
徵收
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