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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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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地救字第 2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地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許文玉 
訴訟代理人  謝政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115年度簡字第34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
  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
  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年7月3日院台廳司四
  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符合法扶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
  力認定標準之規定,向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社會扶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並准予全部扶助,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00000-T-012號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附註)在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達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