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地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茂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114年度地訴字第166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院114年度地訴字第166號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2日、114年12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
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第1項)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2項)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3項)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90條之3規定:「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次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再按「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法院組織法有
準用本法之規定者,亦
適用之。」「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2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分別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整理答辯,聲請交付歷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地訴字第166號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被告,其於開庭日(民國114年9月12日、114年12月12日)後之115年5月12日提出本件聲請(見聲請狀之收狀日期戳),符合法定之聲請人資格及聲請期間。
㈡又聲請意旨就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
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一事,
業已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再者,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該法庭錄音光碟,核非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卷內文書者,亦非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
是以,為供聲請人釐清法庭錄音之相關內容,
爰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㈢另
參酌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故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再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第1項)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2項)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此為行政法院組織法所準用,是聲請人就取得錄音內容,自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特此指明。
四、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邱士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