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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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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地聲字第 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陸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譚芳榮 


相  對  人  許喻鈞 
            許志遠 
            陳巧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前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114年度簡字第434號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5,4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114年度簡字第434號案卷審查,並依照該案判決結果,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