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延收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VAN HUONG(越南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
主 文
NGUYEN VAN HUONG延長收容。
理 由
| 受收容人自民國 115年7月13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115年度續收字第5566號裁定續予收容, 聲請人於該續予收容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
|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 之虞。 2.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2個月。 3.未滿12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張兆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