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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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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監停字第 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第二庭
115年度監停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志彥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停止執行
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
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未據
聲請人
繳納,
茲
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
適
考量),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