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即
聲請人(下稱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
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於115年6月25日以抗告人未依本院115年5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而以裁定駁回抗告,
惟抗告人確已於115年5月7日就提起抗告聲請
訴訟救助,有聲請狀為證,本院前以
上開裁定駁回抗告即有
違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林禎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