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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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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監救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115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5年6月25日以抗告人未依本院115年5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而以裁定駁回抗告,抗告人確已於115年5月7日就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有聲請狀為證,本院前以上開裁定駁回抗告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