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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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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監簡字第 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監簡字第30號
原      告  盧億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表明被告代表人名稱、訴訟標的,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以115年度監簡字第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2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頁、第21頁)。原告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答詢表、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逾期仍未依上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