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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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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簡字第 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玉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逕稱上訴人)因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7日115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