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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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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簡字第 26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簡字第260號
原      告  吳俊華 
上列當事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被告及訴之聲明均未陳明,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該原告已於115年6月16日收受該裁定,有郵件查詢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被告及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本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游璧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