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字第260號
原 告 吳俊華
上列
當事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起訴,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
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
被告及訴之聲明均未
陳明,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該原告已於115年6月16日收受該裁定,有郵件查詢附卷
可稽。
詎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被告及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本件起訴程式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