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簡字第 2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簡字第268號
原      告  李宛儒即洗澡吧寵物澡堂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以115年度簡字第2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22日送達至原告住所時,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寄存在內湖東湖郵局,於同年6月24日經原告領取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1頁)、郵件查詢表(本院卷第33至34頁)各1份在卷可憑原告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稽(本院卷第35至51頁)。揆諸上開說明,原告逾期仍未依上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