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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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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簡字第 6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告  馮仲平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同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亦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附具訴願決定書,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日合法送達,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陳彥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