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字第96號
原 告 李宗鑾
上列原告因有關
行政執行事務事件,狀載不服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114年度署聲議字第160號
聲明異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補正
被告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代表人:陳幸敏(分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