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續收字第448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DAU KHAC VUONG(越南國籍)
主 文
DAU KHAC VUONG續予收容。
理 由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DAU KHAC VUONG前經暫予收容,
聲請人於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二、具收容事由:
相對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1.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2.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
之虞。
三、相對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
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四、收容必要性:
相對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五、結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相對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郭 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