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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續收字第 5533 號裁定
115年度續收字第5533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HA THUY ANH (越南國籍)
主 文 HA THUY ANH續予收容。 理 由
|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7月14日起暫予收容, 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 |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受外國政府通緝。 | |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2個月。 3.未滿12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唐一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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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