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續收字第 5612 號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續予收容
宣示裁定筆錄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
  受收容人 黃詩涵DIAN RAHAYU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續收字第5612號續予收容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44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開宣示裁定,出
席職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如下:
    詳報到單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2項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至4項
宣示裁定主文如下,不另作裁定書:     
  主 文
黃詩涵DIAN RAHAYU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7月15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 5 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裁定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
狀並敘明理由(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