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行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怡波
上列
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
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
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種
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應補正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千分之八繳納執行費,自行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