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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司法院--訴願決定 111 年度訴字第 112 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因訴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1 年訴字第 90、91、94、95、               96、107、108、109、110、111、               112、113、114、117號 訴 願 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訴訟事件,不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如附表所示函文,提起訴願,本院決 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 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 條第 7、8 款規 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因訴訟事件,向本院遞送民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依CRPD施行法 8(1 )訴願&程序律師申請&政資」狀, 另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遞送 111 年 9 月26日 「依CRPD施 8( 1)訴願及程序律師申請、國賠」狀,經臺 高院以 111 年 10 月 25 日院彥文字廉字第 1110006206 號函送本院,分別表示不服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下稱 最高行)、臺高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高行)如附表所 示函文,提起訴願,主張怠於作為或未處理其申請等語。因 訴願人上開訴願請求事項,是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故 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人對最高法院、最高行、臺高院及高高行如附表編號 1 至 11、13、14 所示函文提起訴願,均非屬行政處分,且 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另就訴願人不服最高行附表編 號 12 所示函文部分,前經本院 111 年訴字第 45 號訴願 決定不受理在案,訴願人復就上開函文提起訴願,係對已決 定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因此,訴願人對附表所示函文 提起訴願,均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黃 麟 倫(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李 釱 任 委員 張 國 勳 委員 高 玉 舜 委員 陳 美 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 ┌───┬─────┬─────────┬───────────────┐ │編號 │訴願案號 │函文日期及字號 │ 內容 │ ├───┼─────┼─────────┼───────────────┤ │ │ │ │函復略以:「……說明:一、……│ │ │ │ │查臺端狀載各案並未繫屬本院,有│ │ │ │ │關大法庭之聲請,無從憑辦。二、│ │ │ │最高行政法院 │又臺端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 │ 1 │111 年訴字│111 年 7 月 18 日│)行政訴訟抗告、訴救、程序、律│ │ │第 90 號 │院鴻審字第 │師、提交大法庭申請狀(含再審)│ │ │ │1110002314 號函 │,本院已於 111年 6 月 16 日院│ │ │ │ │鴻審字第 1110001884 號函復在案│ │ │ │ │,敬請參酌。……」 │ ├───┼─────┼─────────┼───────────────┤ │ │ │最高法院書記廳 │函復略以:「……說明:……二、│ │ 2 │111 年訴字│111 年 7 月 21 日│經查,台端所陳民事事件未繫屬本│ │ │第 91 號 │台 文 字 第│院,台端聲請本院大法庭統一見解│ │ │ │1110000527 號函 │,於法未合。」 │ ├───┼─────┼─────────┼───────────────┤ │ │ │ │函復略以:「……說明:……二、│ │ │ │ │……經查,台端所陳民事事件未繫│ │ │111 年訴字│最高法院書記廳 │屬本院,台端聲請本院大法庭統一│ │ 3 │第 94 號 │111 年 8 月 1 日│見解,於法未合。三、另台端就行│ │ │ │台 文 字 第 │政訴訟事件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乙│ │ │ │1110000544 號函 │事,非屬本院職掌,請逕向權責單│ │ │ │ │位提出,保台端訴訟上權益。」│ ├───┼─────┼─────────┼───────────────┤ │ │ │ │函復略以:「……說明:一、……│ │ │ │最高行政法院 │臺端狀載各案並未繫屬本院,旨揭│ │ 4 │111 年訴字│111 年 7 月 28 日│聲請,無從辦理,本院 111 年 │ │ │第 95 號 │院鴻審字第 │7 月 18 日院鴻審字第 │ │ │ │1110002437 號函 │0000000000 號復函已有說明,敬 │ │ │ │ │請參考。……」 │ ├───┼─────┼─────────┼───────────────┤ │ │ │ │函復略以:「……說明:一、……│ │ │ │最高行政法院 │經查本院各庭並未受理臺端狀載事│ │ │111 年訴字│111 年 8 月 9 日│件,臺端如對各該事件有訴訟上陳│ │ 5 │第 96 號 │院鴻審字第 │訴或主張,請依法定程序,敘明具│ │ │ │1110002551 號函 │體案號,逕向權責機關提出,俾保│ │ │ │ │臺端訴訟上之權益。」 │ ├───┼─────┼─────────┼───────────────┤ │ │ │ │檢送訴願人申請狀予法務部矯正署│ │ │111 年訴字│臺灣高等法院 │,函文略以:「……說明:謝君旨│ │ 6 │第 107 號│111 年 8 月 23 日│揭各書狀就貴署機關管制及處分陳│ │ │ │院彥文簡字第 │訴相關事項,案屬貴管,移請卓處│ │ │ │1110004892 號函 │。」 │ ├───┼─────┼─────────┼───────────────┤ │ │ │ │函復略以:「……說明:……二、│ │ │ │ │臺端就本院 111 年度抗字第 │ │ │ │ │145 號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定一案│ │ │ │最高行政法院 │,書狀業已移附該案卷內,由承審│ │ │111 年訴字│111 年 8 月 24 日│合議庭依法審酌。至臺端狀載其他│ │ 7 │第 108 號│院鴻審字第 │案號,經查本院各庭並未受理各該│ │ │ │1110002722 號函 │事件,臺端如對各該事件有訴訟上│ │ │ │ │陳訴或主張,請依法定程序,敘明│ │ │ │ │具體案號,逕向權責機關提出,俾│ │ │ │ │保臺端訴訟上之權益。……」 │ ├───┼─────┼─────────┼───────────────┤ │ │ │ │函復略以:「……說明:……二、│ │ │ │ │……經查台端所陳民、刑事案件未│ │ │ │最高法院書記廳 │繫屬本院,台端聲請本院大法庭統│ │ │111 年訴字│111 年 8 月 26 日│一見解,於法未合。三、另台端就│ │ 8 │第 109 號│台 文 字 第 │行政訴訟事件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 │ │ │1110000599 號函 │乙事,非屬本院職掌,請逕向權責│ │ │ │ │單位提出,俾保台端訴訟上權益。│ │ │ │ │」 │ ├───┼─────┼─────────┼───────────────┤ │ │ │ │函復略以:「……說明:……二、│ │ │ │ │……經查台端所陳民事事件未繫屬│ │ │ │ │本院,台端聲請本院大法庭統一見│ │ │ │最高法院書記廳 │解,於法未合。就行政訴訟事件聲│ │ │111 年訴字│111 年 8 月 25 日│請大法庭統一見解乙事,非屬本院│ │ 9 │第 110 號│台 文 字 第 │職掌,請逕向權責單位提出。三、│ │ │ │1110000592 號函 │另台端就所陳民事、行政訴訟事件│ │ │ │ │聲請再審乙事,請依法律規定,分│ │ │ │ │別敘明案號及理由,逕向權責單位│ │ │ │ │提出,俾保個人之權益。」 │ ├───┼─────┼─────────┼───────────────┤ │ │ │ │函復略以:「……說明:一、……│ │ │ │最高行政法院 │經查本院各庭並未受理臺端狀載事│ │ │111 年訴字│111 年 9 月 5日 │件,臺端如對各該事件有訴訟上陳│ │ 10 │第 111 號│院鴻審字第 │訴或主張,請依法定程序,敘明具│ │ │ │1110002865 號函 │體案號,逕向權責機關提出,俾保│ │ │ │ │臺端訴訟上之權益。……」 │ ├───┼─────┼─────────┼───────────────┤ │ │ │ │函復略以:「……說明:……二、│ │ │ │ │……經查台端所陳民事事件未繫屬│ │ │ │ │本院,台端聲請本院大法庭統一見│ │ │ │最高法院書記廳 │解,於法未合。就行政訴訟事件聲│ │ │111 年訴字│111 年 9 月 7 日│請大法庭統一見解乙事,非屬本院│ │ 11 │第 112 號│台 文 字 第 │職掌,請逕向權責單位提出。三、│ │ │ │1110000643 號函 │另台端就所陳民事、行政訴訟事件│ │ │ │ │聲請再審乙事,請依法律規定,分│ │ │ │ │別敘明案號及理由,逕向權責單位│ │ │ │ │提出,俾保個人之權益。」 │ ├───┼─────┼─────────┼───────────────┤ │ │ │ │函復略以:「……說明:……二、│ │ │ │最高行政法院書 │旨揭書狀泛載就本院 111 年 4 │ │ │111 年訴字│記廳 111 年 5 月│月 7日院鴻審字第 1110001060 │ │ 12 │第 113 號│24 日院鴻文字第 │號函,依國家賠償法申請賠償王子│ │ │ │1110000205 號函 │麵 1 包,復又稱依 CRPD 施行法│ │ │ │ │第 8 條申訴及訴願云云,臺端真│ │ │ │ │意未明,本院無從憑辦。」 │ │ │ │ │ │ ├───┼─────┼─────────┼───────────────┤ │ │ │ │檢送訴願人申請狀予臺灣臺東地方│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法院(行政訴訟庭),函文略以:│ │ │111 年訴字│111 年 4 月 13 日│「……說明:旨揭書狀係謝清彥向│ │ 13 │第 114 號│高行津紀審二字第 │貴院提出抗告,因案卷尚未檢送到│ │ │ │1110001105 號函 │院,移請貴院卓辦。」 │ │ │ │ │ │ ├───┼─────┼─────────┼───────────────┤ │ │ │ │檢還書狀,並函復略以:「……說│ │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明:依台端 111 年 8 月 15 日│ │ │111 年訴字│111 年 9 月 5 日│(本院收受日期同年月 17 日)提│ │ 14 │第 117 號│院彥民科字 │出之民事起訴、訴救、程序律師申│ │ │ │第 1110010898 號函│請狀所載,非屬本院管轄,請台端│ │ │ │ │備齊聲請國家賠償逾期不受理之證│ │ │ │ │明文件,逕向管轄法院起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