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娜路彎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煌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
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日
10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