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通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春美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黃健庭
一、原告起訴狀列「臺東縣政府」為被告,然據書狀內容及原告
提出之
訴願決定書,原告
乃不服臺東縣環保局民國101年7月
11日環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
裁罰處分,如原告確係針對
該裁罰不服,被告應改列為「臺東縣環保局」、代表人「黃
明恩」請於7日內補正。
二、又上列
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
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