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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通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春美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黃健庭 一、原告起訴狀列「臺東縣政府」為被告,然據書狀內容及原告   提出之訴願決定書,原告乃不服臺東縣環保局民國101年7月   11日環衛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裁罰處分,如原告確係針對   該裁罰不服,被告應改列為「臺東縣環保局」、代表人「黃   明恩」請於7日內補正。 二、又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   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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