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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行執字第 3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司行執字第33號
債  權  人  空軍防空飛彈第七九二旅

代  表  人  林顧峯 
代  理  人  邱士賢 
債  務  人  陳家玲 


上列當事人間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力嶸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查第三人新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力嶸企業有限公司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0號1樓,非屬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依首開法條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