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行執字第42號
債 權 人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
代 表 人 譚勇
債 務 人 潘英環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
或其他
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
第三人羅浮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大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查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三重區,非屬本院轄區,
聲請人向
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首開法條裁
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