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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聯合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和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起訴,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勞動基準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