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聯合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和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依同法第236條規定,簡易程序
適用
上開通常程序之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蔡易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