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聯鑫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賴金明
被 告 楊忠和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
被 告 鄒芳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所為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正本及
原本當事人欄被告聯鑫營造有限公司之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
人欄被告聯鑫營造有限公司之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應予刪
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