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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聯鑫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賴金明 被   告 楊忠和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鄒芳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所為判決,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被告聯鑫營造有限公司之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 人欄被告聯鑫營造有限公司之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應予刪 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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