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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昭源 上列被告因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 偵字第2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昭源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填製不實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賴昭源前於民國89年、90年、92年間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1073號判決 、90年度易字第807 號判決、92年度易字第245 號判決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2 月、1 年2 月確定,上開三罪經 接續執行,於95年6 月14日假釋出監,於95年8 月13日假釋 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仍不知改過 ,明知自己並無資力實際出資經營公司,且其並非無社會經 驗之人,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倘任意擔任他人公司之人 頭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實行以該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提供給其他公司逃漏稅捐所用之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 人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 ,於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設立於95年8 月25日,原址設 於高雄縣○○鄉○○路○○巷○ 號1 樓,下稱敏升國際實業公 司)實際負責人吳級男以不詳代價邀約後(吳級男因另案違 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發布通緝中), 即自96年2 月13日起,接替原敏升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淑幸, 擔任敏升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提供自己印章予敏升國際實 業公司使用,並配合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及申請領用統 一發票(此時公司地址亦變更為高雄市○○區○○○○街○○ 號1 樓)。 二、嗣吳級男自97年1 月起至同年8 月止,為避免國稅局發現其 後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明知與附 表一所示三家公司未有實際交易(各家公司完整名稱均詳如 附表,本判決本文以下均省略公司種類),乃先以不詳方法 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39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 同)4077萬9954元(詳如附表一母表、子表所示),作為敏 升公司之進項憑證以逃避國稅局稽查(此部分檢察官並未起 訴賴昭源與吳級男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或稅捐稽徵法犯行, 詳下述)。又於同一期間,明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附表二 等12家公司行號間並無實際銷貨行為,即基於反覆、延續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在不詳地點, 以附表二所示12家公司行號為買受人,將不實之銷貨金額、 品名等事項,填製於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會計憑證中原始憑 證之統一發票上,而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母表、子表所示之統 一發票總計82張(買受公司、開立日期、銷售金額、發票號 碼均如附表二母表、子表所示),再交付予附表二各該公司 作為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使附表二各該公司得以申報逃漏 營業稅額,嗣附表二編號9-12等4 家公司果持以向稅捐稽徵 單位申報進貨項目而扣抵該等廠商之銷項稅額,持以逃漏稅 之發票總額共計128 萬2978元,逃漏稅額共計6 萬4150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核課之正確性(另附表二 編號1-8 等8 家公司因屬虛設行號,並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詳下列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書記載敏升國際實業公司 總計幫助他人逃漏稅捐217 萬6882元部分,乃有誤會)。 三、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告發,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八行起雖記載:被告賴昭源竟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按:本 院認定即吳級男)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犯意聯絡,「均明知敏升公司自97年3 月間起至同年 8 月間止,並未實際自豪宏醫美健公司、旗展實業公司、華 興光電科技公司進貨,卻先以不詳之方法取得豪宏醫美健公 司等3 家公司之統一發票39張,金額4077萬9954元(詳如本 判決附表一母、子表所示),作為敏升公司之進項憑證,以 避免國稅局稽查;又於同期間…」等語,惟檢察官此部分敘 述,並未描述被告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或違反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之客觀行為;倘再參照檢察官後續起訴被告 犯行之描述係:「又於同期間…填製於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 票上,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總計82張,分別給予附表二等公 司…而幫助附表二等廠商逃漏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機 關對於稅務管理核課之正確性。」(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4 行以下參照),及起訴書論罪求刑欄第16行起記載:「被告 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 行…各應為接續犯。…為想像競合犯…」等語,益見檢察官 就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取得附表一公司發票乙節之描述,並未 認為被告此部分構成犯罪,僅係描述敏升國際實業公司於本 案犯罪前,為避免國稅局稽查,先取得進項發票之過程而已 ,因此並非係起訴被告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或稅捐稽徵法犯 行。而本院上開認定,亦經檢察官以10 2年度蒞字第258 號 補充理由書來函表明: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取得附表一發票之 描述內容,確實並非起訴被告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或稅捐稽 徵法犯行,而未在起訴範圍等語無訛,有檢察官出具之補充 理由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331 頁),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當事人同意或依法視為同意某項傳 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者,實質上即表示有反對詰問權之當事 人已放棄其反對詰問權,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 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 ,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 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有證據能力(本院 卷一第29頁,至於被告否認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筆錄或於高 雄市國稅局之約談筆錄,本院則並未引用),本院審酌該證 據作成之情況,亦無其他不適當之情形,依上開規定乃均有 證據能力。 貳、有罪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伊因工作緣故認識吳級男,受吳級男邀請 ,自96年2 月13日起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 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犯 行,辯稱:伊當時係出資100 多萬元加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 ,因出資額最多,故由伊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負責人, 伊係與吳級男合作,實際出資,共同經營敏升國際實業公司 ,伊在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內從事水療機買賣,並非僅係出借 予吳級男登記為人頭負責人;不過公司實際負責人及主要經 營者確實是吳級男,伊後來因故與吳級男不歡而散,吳級男 才會搞出本案涉嫌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的事情,伊 對於吳級男在外面的行為都不瞭解,也不認識附表二各家公 司行號或負責人,更無與附表二各家公司行號接觸交易,也 不知道附表二子表敏升國際實業公司開出去的發票是否係虛 偽交易等語。 二、經查: ㈠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設立於95年8 月25日,原登記負責人為陳 淑幸,於96年2 月13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被告賴昭源,並遷 址至高雄市○○區○○○○街○○號1 樓,於97年2 月1 日變 更資本額,在97年6 月24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於98年10月 14日經稅捐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在99年2 月10日經 稅捐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等情,有敏升 公司營業稅籍資料(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一第 4-9 頁、第114 頁,下稱告發資料卷一)、高雄縣政府營利 事業登記證(告發資料卷一第132-135 頁)、財政部國稅局 96 年2月27日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96年2 月13日營業人變 更登記查簽表(告發資料卷一第10、11頁)、高雄市政府96 年2 月15日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告發資料卷一第15-16 頁)、房屋租賃契約(告發資料卷一第19-20 頁)、營利事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告發資 料卷一第23頁、第32頁、第35-36 頁)、營業地址照片3 張 (告發資料卷一第115 至116 頁)、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增資 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 負債表、銀行存款明細表(告發資料卷一第140 至146 頁)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告 發資料卷一第149 頁)在卷可稽,而堪予認定。 ㈡而敏升國際實業公司於上開時間,以不詳之方法取得豪宏醫 美健公司、旗展實業公司、華興光電科技公司所開立如附表 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敏升國際實業公司進項憑證,以避 免國稅局稽查後續之犯罪行為(發票時間、張數、金額、營 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母表、子表所載),有高雄市國稅局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3 份在卷可參,亦堪認定(告發資料 卷一第90頁、第97頁、第89頁)。 ㈢另敏升國際實業公司於上開期間,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共計 82張予附表二所示利達昇國際公司等12家公司,作為該等廠 商之進項憑證,可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捐(開立時間、發票 金額、發票號碼、可供該廠商扣抵之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母表 、子表所載),有高雄市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2份 在卷可參,亦堪認定(①利達昇國際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 第106-107 頁。②嘉鋮科技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7-10 8 頁。③財金國際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4-105 頁。④ 安力達生物能源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1 頁。⑤廷立工 程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1- 102頁。⑥鴻俐企業公司, 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5-106 頁。⑦眾金企業公司,見告發資 料卷一第108 頁。⑧豪宏醫美健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 3 頁。⑨首元實業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8 頁。⑩首品 針織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1 頁。⑪森碁營造公司,見 告發資料卷一第104 頁。⑫廣鑫企業社,見告發資料卷一第 108-109 頁)。 三、次查: ㈠就附表一部分,豪宏醫美健公司、旗展實業公司、華興光電 科技公司,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豪宏醫美健公司、旗展實 業係虛設行號,華興光電科技公司則係部分營業虛進虛銷, 其等97年度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公司中,多為虛設行號 、申請停業、已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或部分營業係屬虛 進虛銷之異常營業人,豪宏醫美健公司負責人經高雄市國稅 局通知到案說明,無正當理由未到,該3 家公司均因虛偽取 得進項發票或虛偽開立銷項發票,而經高雄市國稅局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有上開三家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進銷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表、虛設行 號查核調查、移送、判決建檔表、申報書跨中心查詢表、營 業稅97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一覽表、營業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高雄市國稅局通知豪宏醫美 健公司到場說明函暨送達回證、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在 卷可稽(①豪宏醫美健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50-170 頁 。②旗展實業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71-185 頁。③華興 光電科技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86-204 頁)。又觀諸上 開各該公司營業登記項目,豪宏醫美健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 「醫療機械設備批發、西藥批發」,旗展實業公司登記營業 項目為「紮鋼筋工程、」,華興光電科技公司登記營業項目 為「電腦及周邊設備批發」(告發資料卷第150 、171 、18 6 頁),敏升國際實業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則為「電子器材、 設備批發、其他電器批發」(告發資料卷一第4 頁),彼此 亦迥不相同;此外,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吳級男於 98年間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目前又因多起利用第三人充當公司行號人頭負責人,再開立 不實發票提供予其他公司逃漏稅捐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發布通緝 中等情,亦因本院屢次傳拘吳級男未到,而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吳級男前科紀錄表、吳級男所涉案件起訴書、判決 書查閱屬實(本院卷一第164 頁以下、卷二第227 頁以下) ;綜上,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附表一各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 ,仍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一各該發票,作為敏升國際實業 公司進項憑證,以避免國稅局稽查敏升公司後續違法行為, 堪予認定。 ㈡就附表二編號1-8 部分,經高雄市國稅局調查後,編號1 至 編號4 、編號6 、7 等公司均係虛設行號(編號6 鴻俐企業 公司並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編號5 廷立工程公司擅自歇 業他遷不明,經研判亦屬虛設行號,編號8 豪宏醫美健公司 亦係涉嫌虛設行號,經稅捐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其 次,編號2 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4 安力達生物能源 公司、編號5 廷立工程公司、編號6 鴻俐企業公司、編號7 眾金企業公司、編號8 豪宏醫美健公司之97年度銷項去路明 細排行前20名的公司,多為虛設行號、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或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之公司;編號1-5 、7-8 等公司並 經高雄市國稅局移送法辦等情,有上開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 檔表、虛設行號查核調查、移送、判決建檔表、營業稅97年 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一覽表、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虛設行號相 關資料分析表、移送司法機關偵查之移送書、案情報告等在 卷可稽(①利達昇國際有限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二第205-21 1 頁。②嘉鋮科技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二第214-226 頁。③ 財金國際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二第227-233 頁。④安力達生 物能源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二第237-260 頁。⑤廷立工程公 司,見告發資料卷二第263-276 頁。⑥鴻俐企業公司,見告 發資料卷二第277-282 頁。⑦眾金企業公司,見告發資料卷 二第285-302 頁。⑧豪宏醫美健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5 0-170 頁)。又觀諸編號3 財金國際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係「 呢絨、綢緞批發」,編號4 安力達生物能源公司登記營業項 目係「動物藥品批發」,編號5 廷立工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 係「金屬建材、大五金批發」,編號6 鴻俐企業公司登記營 業項目係「金屬加工用機械批發」,編號7 眾金企業公司登 記營業項目係「醫療機械設備批發」,編號8 豪宏醫美健公 司登記營業項目係「醫療機械設備批發、西藥批發」(告發 資料卷二第227 、237 、263 、277 、285 頁、告發資料卷 二第150 頁),亦迥然與敏升國際實業公司所經營之項目不 符;此外,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吳級男因涉嫌多起 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法院發布通緝中,已如上述,在在堪 認敏升公司開立予附表二編號1-8 公司之發票,其間並無真 正實際交易。 ㈢另附表二編號9 首元實業公司,公司負責人為陳榮茂,登記 營業項目為「其他針織外衣製造」,因繳納稅捐情形正常, 交易來往對象正常,經高雄市國稅局調查後認屬正常營業之 公司,並非虛設行號,有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在卷可稽(告發資料卷二第309-311 頁) ,首堪認定;而首元實業公司負責人委託之代理人呂亮桂雖 向高雄市國稅局稱:附表二子表編號9 所示之發票係向敏升 國際實業公司進貨衣服、服飾二批,並提出敏升國際實業公 司開立之統一發票2 張、買賣合約書、出貨單、首元實業公 司付款支票影本2 紙等文件為證(告發資料卷二第313-323 頁),惟經高雄市國稅局向付款銀行查詢,依華南商業銀行 長安分行檢送該兩張支票函覆結果,該支票正反面影本抬頭 「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被劃掉刪除,兌領人「呂貴桂 」則非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員工,進一步調閱戶籍資料查得「 呂貴桂」為首元實業公司會計呂亮桂之妹,有華南商業銀行 長安分行99年3 月23日函暨兌領支票影本、99年5 月7 日函 、呂貴桂全戶戶籍查詢、呂亮桂身份證影本在卷可供比對( 告發資料卷二第318 、330 、331 、335 頁),顯然上開支 票付款僅係舖造支付貨款資金流程規避稅捐查核而已;再參 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營業項目為「電子器材、設備批發 、其他電器批發」,並無銷售服飾之營業項目,因此,此部 分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首元實業公司交易顯為虛假。 ㈣另附表二編號10首品針織公司,公司負責人為袁周,登記營 業項目為「服飾品批發」,因繳納稅捐情形正常,交易來往 對象正常,經高雄市國稅局調查後認屬正常營業之公司,並 非虛設行號,有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 加明細表在卷可稽(告發資料卷二第336-338 頁);而首品 針織公司負責人袁周雖向高雄市國稅局聲明:附表二子表編 號10發票係向敏升國際實業公司進貨衣服,並提出敏升國際 實業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2 張、出貨單、買賣合約書、首品 實業公司付款支票影本等文件為證(告發資料卷二第340-34 4 頁),惟經高雄市國稅局向付款銀行查詢,依華南商業銀 行長安分行檢送該兌領支票函覆結果,該支票正反面影本抬 頭「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被劃掉刪除,兌領人「呂貴 桂」則非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員工,進一步查調戶籍資料查得 「呂貴桂」為首品針織公司負責人袁周之妻,有華南商業銀 行長安分行函暨兌領支票影本、呂貴桂全戶戶籍查詢在卷可 供比對(告發資料卷二第335 、350 頁),顯然上開支票付 款亦係舖造支付貨款資金流程規避稅捐查核而已;再參以: 敏升公司之營業項目為「電子器材、設備批發、其他電器批 發」,並無銷售服飾之營業項目,因此,此部分敏升國際實 業公司與首品實業公司交易顯為虛假。 ㈤另附表二編號11森碁營造公司,公司負責人原為吳秋璇,嗣 變更為簡正雄,登記營業項目為「土木工程」,因繳納稅捐 情形正常,交易來往對象正常,經高雄市國稅局調查後認屬 正常營業之公司,並非虛設行號,有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在卷可稽(告發資料卷二第35 2-353 頁);而經財政部國稅局介入調查後,森碁營造公司 當時的負責人吳秋璇業已具狀向高雄市國稅局坦承:該公司 曾經由案外人雄鑫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敏升公司所開立如附 表二子表編號11之不實統一發票一張,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同意繳清罰鍰,請求從輕裁罰等語,有森碁營 造公司承諾書、統一發票、支票影本、付款簽收簿等件為證 (告發資料卷二第355-359 頁);再參以:敏升公司之營業 項目為「電子器材、設備批發、其他電器批發」,並無從事 土方工程,因此,此部分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森碁營造公司 間之交易亦顯為虛假。 ㈥另附表二編號12廣鑫企業社,公司負責人為林銀誠,登記營 業項目為「行動電話零售」,因繳納稅捐情形正常,交易來 往對象正常,經高雄市國稅局調查後認屬正常營業之公司, 並非虛設行號,有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彙加明細表在卷可稽(告發資料卷二第360-362 頁);而經 財政部國稅局介入調查後,廣鑫企業社負責人林銀誠到案說 明,並出具承諾書坦承:廣鑫企業社並未與敏升國際實業公 司交易,係以銷售額5 %費用購買附表二子表編號12之不實 統一發票,同意繳清罰鍰,請求從輕裁罰等語,有廣鑫企業 社承諾書、現金收入傳票、統一發票等件為證(告發資料卷 二第366-368 頁);再參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營業項目 並無行動電話器材業務,因此,此部分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 廣鑫營造公司間之交易顯為虛假。 四、而被告僅係受吳級男之邀,以不詳代價,擔任該公司之人頭 負責人,並無實際出資,或實際正當經營該公司,理由如下 : ㈠被告自86年起即有多件施用毒品前科,經法院判處徒刑或裁 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於89年、90年、92年間又均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 第1073號判決、90年度易字第807 號判決、92年度易字第24 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2 月、1 年2 月確定 ,上開三罪經接續執行,於95年6 月14日假釋出監,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被告又於97年間,因 竊盜及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63 號、第521 號、第892 號、第96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0月、8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再經同院以98年 聲字第65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於97年10月30 日入監執行迄今,此有上開前科紀錄及各該案判決在卷可參 (本院卷一第111- 126頁);又被告並無恆產,亦非有資力 之人,自94年起迄今名下至多僅有幾家上市櫃公司零星持股 ,或曾於95年間短暫受僱二家公司而受領薪資報酬,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被告自94年起迄99年之被告財產歸戶資料附卷足 憑(本院卷二第19 6頁以下);又被告於偵查中從未說明其 出資款項係來自前女友林毓婷,然經本院於101 年11月9 日 詢問後卻辯稱:錢是伊女朋友林毓婷出的,當時把她的咖啡 館賣掉等語(本院卷一第134 頁);嗣本院於102 年2 月22 日庭訊告以將調閱林毓婷財產歸戶資料,又主動陳稱:「林 毓婷有欠銀行300 多萬元債務,我怕法院調查她的資料發現 她怎麼會負債300 多萬元,林毓婷還有一些鑽石被我拿去賣 掉了。」等語(本院卷二第253 頁);嗣於本院102 年3 月 25日庭訊又改稱:「林毓婷是公司最後要停不停的時候幫忙 出錢的,一開始的出資則是跟朋友借的。」(本院卷二第31 3 頁背面),前後所述已有不一;況且,經本院以被告提供 之「林毓婷,住高雄市○○○路址」等資料,利用戶政系統 查詢,亦查無任何符合特徵之人,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57 頁以下); 又倘依被告所述,其與「林毓婷」關係如此密切,且積欠「 林毓婷」鉅額出資款項,衡情其嗣後入監後,「林毓婷」應 會前往探監或與其往返通信,然被告亦坦承入獄後並未與「 林毓婷」往來(本院卷二第314 頁,另偵查卷一第90頁以下 資料亦可參照)。在在證明被告並無任何資力,實際出資經 營敏升國際實業公司。 ㈡再者,面對初認識朋友之邀約,出資百餘萬元加入公司之經 營並非日常小事,被告倘果真出資加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 經營,衡情對於公司前景、設立過程,出資情形,合夥人數 等情應會知之甚詳,到案後為求自己清白必會據實陳述。然 ⒈就為何出資加入經營乙節,其於偵查中係陳稱:「我買之 前,公司在做甚麼我不知道,是吳級男介紹,所以我才買。 我不知道為甚麼吳級男要買這間公司。」(偵查卷一第75頁 ),於本院101 年11月9 日庭訊時亦避重就輕回答:「那時 候吳級男問我說是否想開公司,我就問說開公司要賣甚麼, 吳級男說要賣SPA 水療機,我答應了。」(本院卷一第132 頁背面),嗣於本院102 年2 月22日庭訊亦僅迴避稱:「( …你為甚麼會想要出資加入敏升公司?)那是吳級男跟我說 的。(你為甚麼會加入吳級男的公司?)他說我們可以合作 開公司。(你都沒有問他要開甚麼公司?)有,他說賣他的 SPA 水療機。(你有看過他SPA 水療機的工廠或是成品嗎? )工廠我沒有去過…(所以你事先沒有看過製造的工廠?) 沒有,我只知道成本很低。」(本院卷二第250 頁正反面) ,已與常情有違。⒉另就其如何出資,出資股東有誰等節, 其初於100 年7 月20日偵查中係稱:「敏升公司當時設立的 資本額是500 萬元,是由伊、吳級男、范珮雲、徐瑞蓮出資 ,伊出資約100 萬元。」(偵查卷一第75頁),嗣於102 年 2 月22日本院庭訊時改稱:「全部的股東除了伊和吳級男, 沒有別人。伊否認之前講過范佩雲、徐瑞蓮共同出資的事情 ,伊不認識范佩雲、徐瑞蓮。」(本院卷二第250 頁背面) ,前有陳述已經不一;又依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之文件中,被告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負責人時,曾與 前任登記負責人陳淑幸簽署乙份股東同意書,載明「原登記 負責人陳淑幸出資新臺幣500 萬元,同意讓由賴昭源承受。 」,有該股東同意書在卷可參(告發資料卷一第37頁參照) ,然證人陳淑幸到庭後亦坦承證稱:伊不認識在庭的被告, 伊僅係敏升公司名義上的登記負責人而已,並非實質負責人 ,上開股東同意書雖然係伊的簽名,但沒有和被告面對面簽 ,為何要簽也不曉得,當時伊也沒有500 萬元等語(本院卷 二第317 頁背面、第321 頁正反面),可見上開文件記載被 告出資承受陳淑幸股權乙節亦非實在。 ㈢另被告陳稱:伊投資敏升公司後,有住在公司裡面參與公司 經營,伊是在販售水療機,負責在外面做推銷的業務等語, 然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追問後,無法陳述公司平均每月的 營業額,亦無法陳述其究竟曾向哪些公司推銷,或與何家公 司實際交易過(偵查卷一第7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 :「(你如何銷售?)找建商,或是衛浴設備的,去寄賣。 (可以提供哪幾家建商公司?)我現在想不起來了。…(可 以提供哪幾家衛浴設備的廠商?)屏東那家衛浴設備我忘記 名字了,在何地址我也忘了,廠商不好找,找沒幾家。」( 本院卷二第312 頁),均與常情有違。又被告陳稱其平時就 住在公司三樓,上班時間就是朝九晚五,平常都在外面跑, 否則就都待在公司沒事等語(本院卷二第251 頁背面、第31 2 頁正反面),惟證人林汝芸即前敏升公司員工於偵查中證 稱:「伊曾在敏升公司擔任吳級男的助理,伊在公司內只有 看到吳級男一個人,不認識賴昭源,也不知道敏升公司負責 人是誰,只有在登記證上看到賴昭源的名字,之前去檢察事 務官面前作證時,吳級男叫伊說賴昭源才是實際負責人。」 等語明確(偵查卷一第164 頁以下),益證被告並無實際參 與敏升國際實業公司經營。 ㈣因此,被告僅係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人頭負責人,堪予認定。 被告辯稱其並非人頭負責人,係真正出資100 多萬元與吳級 男共同參與公司業務經營等語,並不可採。 五、又被告係00年0 月00日生,本案行為時係將近30歲之成年人 ,有其基本年籍資料在卷可參;觀諸被告前科經歷、尚知多 方購買上市櫃公司零股成為公司股東、於95年間曾受僱於保 全等公司(本院卷二第217 頁財產歸戶資料參照),可見被 告係有社會閱歷,而非懵懂無知之人;又依被告當庭所自陳 :「我買之前,公司在做甚麼我不知道,是吳級男介紹,所 以我才買。我不知道為甚麼吳級男要買這間公司。」(偵查 卷一第75頁)、「伊看報紙,去應徵一家專門幫民眾代理向 電信公司申請電話的公司,伊可以賺取佣金,後來老闆付不 出薪水,就介紹伊到吳級男的公司那邊,因此認識吳級男。 」等語(本院卷一第132 頁以下),可見被告係偶然機會認 識吳級男,與吳級男並無深厚交誼;又公司乃近代工商社會 重要組織,自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報稅捐、實際經營、 銀行交涉、客戶往來或資金調度,牽涉事項甚為繁複,公司 負責人因此常須擔負相當之民刑事責任,倘非有相當之利得 ,一般人焉會願意擔任他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不法人士 利用他人擔任虛設行號的人頭負責人從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逃漏稅捐等不法勾當,社會上亦時有所聞,新聞報導亦層出 不窮,常人均知不能任意提供擔任他人公司登記負責人。本 案被告明知自己並無資力投資經營公司,面對交情不深之吳 級男邀約,即任意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的人頭負責人,衡 情客觀上應有獲取相當之利益,主觀上對於吳級男倘利用敏 升國際實業公司從事相關違反商業會計法或稅捐稽徵法勾當 等行為,亦應有預見,且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 六、至於被告聲請傳喚證人吳級男到院,證明附表一之發票均係 吳級男取得,附表二發票均係吳級男違法填製並交付他人逃 漏稅捐,被告均未與附表二廠商接洽聯繫等情,惟查:當事 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不能調查者。與待證事實無 重要關係者。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同 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定有明文。本 院認定被告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人頭負責人,幫助吳級男 從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犯行,並非認定被告實 際參與附表二不實發票填製、幫助他人逃漏稅等構成要件行 為,此部分與被告之抗辯相同,無庸另行傳喚證人吳級男到 庭說明;又本院依據上開各項直接、間接證據,已可認定被 告僅係人頭負責人,而非真正出資經營敏升國際實業公司, 亦非必證人吳級男到場方可證明。況且,本院業已合法傳喚 證人吳級男,吳級男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拘提後仍 未果,並調查發現吳級男業經其他法院通緝在案,可知並非 本院未予調查。因此,被告主張須繼續傳喚吳級男到庭方能 結案,本院認並無理由,併此敘明。 七、綜上,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八、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如未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 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 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 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 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 決參照)。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 條所 定,應依公司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 之規定。參諸公司法第8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 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 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 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 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之規定及立法意旨 ,並參酌犯罪之處罰,須具備構成要件相當性、行為之違法 性及行為之有責性之法理,商業負責人之認定應著重於是否 為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且為公司法所規定之負責人。因此,經 營公司業務之人原則上雖為公司登記之名義負責人,但於公 司之名義負責人與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之人不同時,自以處罰 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之人,方符公平正義原則及立法本意。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係指實際負責人而言 ,如僅為登記之負責人,而非實際負責或參與商業業務之執 行,尚非該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 3244號裁判要旨參照)。 ㈢本案被告僅係為不詳代價,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人頭負責 人,並配合辦理變更登記及請領公司發票,並無積極證據顯 示被告參與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任何業務,依上開說明被告即 非商業會計法所稱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亦非刑 法第215 條所稱「從事業務之人」。再者,被告單純擔任敏 升國際實業公司登記負責人,尚不能與開立附表二所示不實 發票(會計憑證)之行為,及將該發票交予附表二編號9-12 等公司,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稅捐行為等同視之,其所從事者 並非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其有以自己犯罪之 意思而為前開犯行,自無從認被告就本件犯行與吳級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論以共同正犯。從而,被告既有幫助敏 升國際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吳級男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藉以 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不確定故意,參照上開說明,自應論以幫 助犯。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開所為應論以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共同 正犯,惟本件被告僅係以幫助犯意,同意擔任敏升國際實業 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未參與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提供附表二 編號9-12公司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行為,業如前述,其所為 自應論以幫助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又敏升 公司實際負責人吳級男自97年1 月至97年8 月間密集開立如 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2張後,再反覆、延續交予附 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其於上開期間內 製作、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之時間互有重疊,持續進行未曾間 斷,該等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 ,可認被告於附表二先後多次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先 後多次幫助附表二編號9-12所示各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 ,顯係立於執行業務之地位,基於單一犯意,而反覆、延續 實行,故均僅各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 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168號維持之原審見解可資 參照)。被告以一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填製附表二所 示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附表二所示公司,其中並幫助附表二 編號9-12所示公司逃漏稅捐,其所違反之商業會計法與稅捐 稽徵法之犯罪行為,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 斷。 ㈤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既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 ,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同 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貪圖不詳代價,任意擔任他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 ,而幫助他人實行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等犯行,破壞商業會計制度,並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 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且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猶否認犯行, 並無反省改過之心,本不宜寬恕,惟另斟酌被告僅係人頭負 責人,並未實際參與製發不實統一發票及交付他人逃漏稅捐 等犯行,敏升國際實業公司本次製發之不實統一發票為82張 ,金額雖高達4353萬7583元,然實際幫助正常營業廠商逃漏 稅之金額僅約6 萬4150元(虛設行號並無逃漏稅問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㈦末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 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 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時始行成立。故就幫助犯而 言,不僅其追訴權時效、告訴期間均應自正犯完成犯罪時始 開始進行,即其犯罪究係在舊法或新法施行期間,應否為新 舊法變更之比較適用,暨其犯罪是否在減刑基準日之前,有 無相關減刑條例規定之適用等,亦應以正犯犯罪行為完成之 時點為準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53 號判決、86年度 台上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自96年2 月13日 起同意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人頭負責人,而開始其幫助行 為,然正犯吳級男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等行 為,均係在97年1 月份迄8 月間(即在減刑基準日96年4 月 24日之後),因此被告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 用,併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按: 本院認定即吳級男)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7年1 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明 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附表二等12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行 為,除虛偽填製如附表二所示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總計82 張給附表二編號9-12四家公司逃漏稅捐外(即上開有罪部分 ),另並將該發票交予附表二編號1-8 等8 家公司,使該8 家廠商持以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進項而扣得該等廠商之銷項 稅額,共計幫助該8 家廠商逃漏稅額211 萬2732元,因認被 告此部分亦應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嫌。 二、按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 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 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 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第3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故須納稅義務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為其前提, 始能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7條第1 款之罪名。又虛設 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 得對其課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 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文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 ,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 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 之,行為人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於虛設之公司辦 理設立登記後,據以領取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嗣再將該 虛設公司所領取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予需 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資以牟利,即係以不正當方 法幫助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行為人 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假象,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 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 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 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予虛 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 第2606號、83年台上字第4791號、99年台非字7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附表二編號1-8 等8 家公司經稅捐機關調查後,經認定乃屬 並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另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並未實際銷 貨給該8 家公司,上開統一發票均屬虛偽開立,均已如上述 ,因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 範圍,無法對其課徵營業稅,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敏升國際實業公司開立發票給各該該虛設行號公司,自無幫 助各該虛設行號公司逃漏稅捐可言,再加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罪,須以他人實際逃漏稅捐為要件,並不處罰未遂犯,因 此被告之行為即無從構成犯罪;惟被告此部分行為倘構成犯 罪,檢察官認與上開有罪部分之幫助逃漏稅犯行係屬接續犯 ,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係屬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本 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母表: ┌──┬───────┬────┬──┬──────┬──────┐ │編號│進項發票營業人│發票年月│張數│ 銷項金額 │ 營業稅額 │ ├──┼───────┼────┼──┼──────┼──────┤ │ 1 │豪宏醫美健股份│97年5至8│ 22 │1747萬3874元│87萬3694元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2 │旗展實業有限公│97年3至4│ 16 │1451萬7080元│72萬5852元 │ │ │司 │月 │ │ │ │ ├──┼───────┼────┼──┼──────┼──────┤ │ 3 │華興光電科技股│97年4月 │ 1 │878萬9000元 │43萬945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39 │4077萬9954元│203萬8996元 │ └───────────────┴──┴──────┴──────┘ 附表一子表: ⒈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自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進項發票額 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90頁)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 │銷售額 │稅額 │ ├──────┼──────┼──────┼─────┤ │ZU00000000 │97年5月 │227,000元 │11,35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903,000元 │45,15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680,000元 │34,0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783,000元 │39,15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1,960,000元 │98,0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557,700元 │27,885元 │ ├──────┼──────┼──────┼─────┤ │ZZ000000000 │97年5月 │645,250元 │32,263元 │ ├──────┼──────┼──────┼─────┤ │ZZ000000000 │97年5月 │1,358,200元 │67,910元 │ ├──────┼──────┼──────┼─────┤ │ZZ000000000 │97年5月 │928,000元 │46,400元 │ ├──────┼──────┼──────┼─────┤ │ZZ000000000 │97年5月 │1,687,300元 │84,365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759,000元 │37,950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759,000元 │37,950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750,000元 │37,500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782,000元 │39,100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750,000元 │37,500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388,000元 │19,400元 │ ├──────┼──────┼──────┼─────┤ │AU00000000 │97年7月 │405,120元 │20,256元 │ ├──────┼──────┼──────┼─────┤ │AU00000000 │97年7月 │415,800元 │20,790元 │ ├──────┼──────┼──────┼─────┤ │AU00000000 │97年7月 │550.920元 │27,546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557,700元 │27,885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760,600元 │38,030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866,284元 │43,314元 │ ├──────┼──────┼──────┼─────┤ │合計 │ │17,473,874元│873,694元 │ └──────┴──────┴──────┴─────┘ ⒉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自旗展實業有限公司進項發票額一覽表 :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97頁)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旗展實業有限公司)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 │銷售額 │稅額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31,250元 │36,562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675,000元 │33,750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950,600元 │47,530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08,750元 │35,437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31,250元 │36,562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477,500元 │23,875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1,372,500元 │68,625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1,406,250元 │70,312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1,770,000元 │88,500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619,200元 │30,960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448,600元 │22,430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1,625,000元 │81,250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620,400元 │31,020元 │ ├──────┼─────┼──────┼─────┤ │YZ000000000 │97年4月 │955,000元 │47,750元 │ ├──────┼─────┼──────┼─────┤ │YZ000000000 │97年4月 │840,580元 │42,029元 │ ├──────┼─────┼──────┼─────┤ │YZ000000000 │97年4月 │585,200元 │29,260元 │ ├──────┼─────┼──────┼─────┤ │合計 │ │14,517,080元│725,852元 │ └──────┴─────┴──────┴─────┘ ⒊ 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自華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項發 票額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89頁)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華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YU00000000 │97年4月 │8,789,000元 │439,450元 │ └──────┴────┴──────┴─────┘ 附表二母表: ┌──┬───────┬────┬──┬──────┬──────┐ │編號│銷項發票營業人│發票年月│張數│ 銷項金額 │ 營業稅額 │ ├──┼───────┼────┼──┼──────┼──────┤ │ 1 │利達昇國際有限│97年3至6│ 22 │1498萬4000元│74萬9202元 │ │ │公司 │月 │ │ │ │ ├──┼───────┼────┼──┼──────┼──────┤ │ 2 │嘉鋮科技股份有│97年1月 │ 8 │536萬9520元 │26萬8476元 │ │ │限公司 │ │ │ │ │ ├──┼───────┼────┼──┼──────┼──────┤ │ 3 │財金國際有限公│97年3至4│ 10 │484萬5612元 │24萬2279元 │ │ │司 │月 │ │ │ │ ├──┼───────┼────┼──┼──────┼──────┤ │ 4 │安力達生物能源│97年1至2│ 7 │445萬1310元 │22萬256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月 │ │ │ │ ├──┼───────┼────┼──┼──────┼──────┤ │ 5 │廷立工程有限公│97年7至8│ 11 │345萬6323元 │17萬2818元 │ │ │司 │月 │ │ │ │ ├──┼───────┼────┼──┼──────┼──────┤ │ 6 │鴻俐企業有限公│97年5至6│ 8 │311萬3840元 │15萬5691元 │ │ │司 │月 │ │ │ │ ├──┼───────┼────┼──┼──────┼──────┤ │ 7 │眾金企業有限公│97年1至2│ 4 │302萬4000元 │15萬1200元 │ │ │司 │月 │ │ │ │ ├──┼───────┼────┼──┼──────┼──────┤ │ 8 │豪宏醫美健股份│97年1至5│ 6 │301萬元 │15萬500元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9 │首元實業股份有│97年3至4│ 2 │53萬5895元 │2萬6795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10 │首品針織有限公│97年4月 │ 1 │28萬6335元 │1萬4317元 │ │ │司 │ │ │ │ │ ├──┼───────┼────┼──┼──────┼──────┤ │ 11 │森碁營造有限公│97年5月 │ 1 │23萬4498元 │1萬1725元 │ │ │司 │ │ │ │ │ ├──┼───────┼────┼──┼──────┼──────┤ │ 12 │廣鑫企業社 │97年3至4│ 2 │22萬6250元 │1萬1313元 │ │ │ │月 │ │ │ │ ├──┴───────┴────┼──┼──────┼──────┤ │ 合 計 │ 82 │4353萬7583元│217萬6882元 │ └───────────────┴──┴──────┴──────┘ 附表二子表 ⒈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開給利達昇國際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 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6-107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利達昇國際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 │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37,750元 │36,888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681,000元 │34,050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24,500元 │36,225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37,750元 │36,888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1,384,700元 │69,235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1,418,750元 │70,938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1,800,000元 │90,000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1,640,000元 │82,0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229,000元 │11,45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456,000元 │22,8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456,000元 │22,8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306,000元 │15,3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380,250元 │19,013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392,620元 │19,631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398,480元 │19,924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232,800元 │11,64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232,800元 │11,640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762,300元 │38,115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762,300元 │38,115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785,400元 │39,270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232,800元 │11,640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232,800元 │11,640元 │ ├───────┼────┼──────┼─────┤ │合計 │ │14,984,00元 │749,202元 │ └───────┴────┴──────┴─────┘ ⒉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 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7-108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XU00000000 │97年1 月│686,400元 │34,32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694,200元 │34,71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751,920元 │37,596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741,000元 │37,05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663,000元 │33,15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663,000元 │33,15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585,000元 │29,25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585,000元 │29,250元 │ ├──────┼────┼──────┼─────┤ │合計 │ │5,369,520元 │268,476元 │ └──────┴────┴──────┴─────┘ ⒊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財金國際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4-105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財金國際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YU0000000 │97年3月 │494,900元 │24,745元 │ ├──────┼────┼──────┼─────┤ │YU0000000 │97年3月 │482,120元 │24,106元 │ ├──────┼────┼──────┼─────┤ │YU0000000 │97年3月 │625,436元 │31,271元 │ ├──────┼────┼──────┼─────┤ │YU0000000 │97年3月 │465,500元 │23,275元 │ ├──────┼────┼──────┼─────┤ │YU0000000 │97年3月 │114,660元 │5,733元 │ ├──────┼────┼──────┼─────┤ │YU0000000 │97年3月 │626,660元 │31,333元 │ ├──────┼────┼──────┼─────┤ │YU0000000 │97年4月 │480,760元 │24,038元 │ ├──────┼────┼──────┼─────┤ │YU0000000 │97年4月 │480,680元 │24,034元 │ ├──────┼────┼──────┼─────┤ │YU0000000 │97年4月 │483,790元 │24,189元 │ ├──────┼────┼──────┼─────┤ │YU0000000 │97年4月 │591,106元 │29,555元 │ ├──────┼────┼──────┼─────┤ │合計 │ │4,845,612元 │242,279元 │ └──────┴────┴──────┴─────┘ ⒋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銷項發 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1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XU00000000 │97年1月 │352,000元 │17,600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492,200元 │24,610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534,820元 │26,741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1,213,800元 │60,690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535,760元 │26,788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565,480元 │28,274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757,250元 │37,863元 │ ├──────┼────┼──────┼─────┤ │合計 │ │4,451,310元 │222,566元 │ └──────┴────┴──────┴─────┘ ⒌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廷立工程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1-102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廷立工程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AU00000000 │97年7月 │409,220元 │20,461元 │ ├──────┼────┼──────┼─────┤ │AU00000000 │97年7月 │420,000元 │21,000元 │ ├──────┼────┼──────┼─────┤ │AU00000000 │97年7月 │215,640元 │10,782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340,850元 │17,043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297,556元 │14,878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158,790元 │7,940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469,812元 │23,491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180,520元 │9,026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88,900元 │4,445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403,410元 │20,171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471,625元 │23,581元 │ ├──────┼────┼──────┼─────┤ │合計 │ │3,456,323元 │172,818元 │ └──────┴────┴──────┴─────┘ ⒍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鴻俐企業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5-106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鴻俐企業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ZU00000000 │97年5月 │562,900元 │28,145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648,440元 │32,422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0元 │0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514,250元 │25,712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502,150元 │25,107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496,100元 │24,805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195,000元 │9,750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195,000元 │9,750元 │ ├──────┼────┼──────┼─────┤ │合計 │ │3,113,840元 │155,691元 │ └──────┴────┴──────┴─────┘ ⒎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眾金企業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8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眾金企業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XU00000000 │97年1月 │2,500元 │125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669,120元 │33,456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1,189,100元 │59,455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1,163,280元 │58,164元 │ ├──────┼────┼──────┼─────┤ │合計 │ │3,024,000元 │151,200元 │ └──────┴────┴──────┴─────┘ ⒏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 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3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XU00000000 │97年1月 │525,000元 │26,250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525,000元 │26,250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600,000元 │30,000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600,000元 │30,000元 │ ├──────┼────┼──────┼─────┤ │YU00000000 │97年4月 │540,000元 │27,0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220,000元 │11,000元 │ ├──────┼────┼──────┼─────┤ │合計 │ │3,010,000元 │150,500元 │ └──────┴────┴──────┴─────┘ ⒐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首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 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8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首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YU00000000 │97年3月 │249,560元 │12,478元│ ├──────┼────┼─────┼────┤ │YU00000000 │97年4月 │286,335元 │14,317元│ ├──────┼────┼─────┼────┤ │合計 │ │535,895元 │26,795元│ └──────┴────┴─────┴────┘ ⒑ 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首品針織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1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首品針織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YU00000000 │97年4 月│286,335元 │14,317元│ └──────┴────┴─────┴────┘ ⒒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森碁營造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4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森碁營造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ZU00000000 │97年5月 │234,498元 │11,725元│ └──────┴────┴─────┴────┘ ⒓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廣鑫企業社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8-109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廣鑫企業社)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YU00000000 │97年3月 │86,000元 │4,300元 │ ├──────┼────┼─────┼─────┤ │YU00000000 │97年4月 │140,250元 │7,013元 │ ├──────┼────┼─────┼─────┤ │合計 │ │226,250元 │11,313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971 972 973 974 975 976 977 978 979 980 981 982 983 984 985 986 987 988 989 990 991 992 993 994 995 996 997 998 999 1000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1017 1018 1019 1020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1032 1033 1034 1035 1036 1037 1038 1039 1040 1041 1042 1043 1044 1045 1046 1047 1048 1049 1050 1051 1052 1053 1054 1055 1056 1057 1058 1059 1060 1061 1062 1063 1064 1065 1066 1067 1068 1069 1070 1071 1072 1073 1074 1075 1076 1077 1078 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