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昭源
上列被告因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
偵字第2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昭源
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填製不實罪,
累犯
,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賴昭源前於民國89年、90年、92年間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1073號判決
、90年度易字第807 號判決、92年度易字第245 號判決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2 月、1 年2 月確定,上開三罪經
接續執行,於95年6 月14日
假釋出監,於95年8 月13日
假釋
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仍不知改過
,明知自己並無
資力實際出資經營公司,且其並非無社會經
驗之人,有相當
智識程度,可預見倘任意擔任他人公司之人
頭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實行以該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提供給其他公司逃漏稅捐所用之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
人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不確定故意
,於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設立於95年8 月25日,原址設
於高雄縣○○鄉○○路○○巷○ 號1 樓,下稱敏升國際實業公
司)實際負責人吳級男以不詳代價邀約後(吳級男因
另案違
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發布
通緝中),
即自96年2 月13日起,接替原敏升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淑幸,
擔任敏升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提供自己印章予敏升國際實
業公司使用,並配合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及申請領用統
一發票(此時公司地址亦變更為高雄市○○區○○○○街○○
號1 樓)。
二、
嗣吳級男自97年1 月起至同年8 月止,為避免國稅局發現其
後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
犯行,明知與附
表一所示三家公司未有實際交易(各家公司完整名稱均詳如
附表,本判決本文以下均省略公司種類),
乃先以不詳方法
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39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
同)4077萬9954元(詳如附表一母表、子表所示),作為敏
升公司之進項憑證以逃避國稅局稽查(此部分檢察官並未
起
訴賴昭源與吳級男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或稅捐稽徵法犯行,
詳下述)。又於同一
期間,明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附表二
等12家公司行號間並無實際銷貨行為,即基於反覆、延續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在不詳地點,
以附表二所示12家公司行號為買受人,將不實之銷貨金額、
品名等事項,填製於屬於商業會計法
所稱會計憑證中原始憑
證之統一發票上,而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母表、子表所示之統
一發票總計82張(買受公司、開立日期、銷售金額、發票號
碼均如附表二母表、子表所示),再交付予附表二各該公司
作為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使附表二各該公司得以申報逃漏
營業稅額,嗣附表二編號9-12等4 家公司果持以向稅捐稽徵
單位申報進貨項目而扣抵該等廠商之銷項稅額,持以逃漏稅
之發票總額共計128 萬2978元,逃漏稅額共計6 萬4150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核課之正確性(另附表二
編號1-8 等8 家公司因屬虛設行號,並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詳下列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
起訴書記載敏升國際實業公司
總計幫助他人逃漏稅捐217 萬6882元部分,乃有誤會)。
三、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告發,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八行起雖記載:被告賴昭源竟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
按:本
院認定即吳級男)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
犯意聯絡,「均明知敏升公司自97年3 月間起至同年
8 月間止,並未實際自豪宏醫美健公司、旗展實業公司、華
興光電科技公司進貨,卻先以不詳之方法取得豪宏醫美健公
司等3 家公司之統一發票39張,金額4077萬9954元(詳如本
判決附表一母、子表所示),作為敏升公司之進項憑證,以
避免國稅局稽查;又於同期間…」等語,惟檢察官此部分敘
述,並未描述被告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或違反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之客觀行為;倘再
參照檢察官後續起訴被告
犯行之描述係:「又於同期間…填製於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
票上,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總計82張,分別給予附表二等公
司…而幫助附表二等廠商逃漏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機
關對於稅務管理核課之正確性。」(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4
行以下參照),及起訴書論罪
求刑欄第16行起記載:「被告
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
行…各應為
接續犯。…為
想像競合犯…」等語,益見檢察官
就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取得附表一公司發票乙節之描述,並未
認為被告此部分構成犯罪,僅係描述敏升國際實業公司於本
案犯罪前,為避免國稅局稽查,先取得進項發票之過程而已
,因此並非係起訴被告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或稅捐稽徵法犯
行。而本院上開認定,亦經檢察官以10 2年度蒞字第258 號
補充理由書來函表明: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取得附表一發票之
描述內容,確實並非起訴被告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或稅捐稽
徵法犯行,而未在起訴範圍等語
無訛,有檢察官出具之補充
理由書在卷
可參(本院卷二第331 頁),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
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當事人同意或依法視為同意某項
傳
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者,實質上即表示有反對
詰問權之當事
人已放棄其反對
詰問權,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
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
,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 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有
證據能力(本院
卷一第29頁,至於被告否認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筆錄或於高
雄市國稅局之約談筆錄,本院則並未引用),本院審酌該證
據作成之情況,亦無其他不適當之情形,依上開規定乃均有
證據能力。
貳、有罪方面:
一、
訊據被告固坦承:伊因工作緣故認識吳級男,受吳級男邀請
,自96年2 月13日起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等
情,惟
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犯
行,辯稱:伊當時係出資100 多萬元加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
,因出資額最多,故由伊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負責人,
伊係與吳級男合作,實際出資,共同經營敏升國際實業公司
,伊在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內從事水療機買賣,並非僅係出借
予吳級男登記為人頭負責人;不過公司實際負責人及主要經
營者確實是吳級男,伊後來因故與吳級男不歡而散,吳級男
才會搞出本案涉嫌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的事情,伊
對於吳級男在外面的行為都不瞭解,也不認識附表二各家公
司行號或負責人,更無與附表二各家公司行號接觸交易,也
不知道附表二子表敏升國際實業公司開出去的發票是否係虛
偽交易等語。
二、經查:
㈠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設立於95年8 月25日,原登記負責人為陳
淑幸,於96年2 月13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被告賴昭源,並遷
址至高雄市○○區○○○○街○○號1 樓,於97年2 月1 日變
更資本額,在97年6 月24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於98年10月
14日經稅捐機關通報
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在99年2 月10日經
稅捐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等情,有敏升
公司營業稅籍資料(高雄市國稅局
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一第
4-9 頁、第114 頁,下稱告發資料卷一)、高雄縣政府營利
事業登記證(告發資料卷一第132-135 頁)、財政部國稅局
96 年2月27日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96年2 月13日營業人變
更登記查簽表(告發資料卷一第10、11頁)、高雄市政府96
年2 月15日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告發資料卷一第15-16
頁)、房屋租賃契約(告發資料卷一第19-20 頁)、營利事
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告發資
料卷一第23頁、第32頁、第35-36 頁)、營業地址照片3 張
(告發資料卷一第115 至116 頁)、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增資
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
負債表、銀行存款明細表(告發資料卷一第140 至146 頁)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告
發資料卷一第149 頁)在卷
可稽,而
堪予認定。
㈡而敏升國際實業公司於上開時間,以不詳之方法取得豪宏醫
美健公司、旗展實業公司、華興光電科技公司所開立如附表
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敏升國際實業公司進項憑證,以避
免國稅局稽查後續之犯罪行為(發票時間、張數、金額、營
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母表、子表
所載),有高雄市國稅局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3 份在卷可參,亦
堪認定(告發資料
卷一第90頁、第97頁、第89頁)。
㈢另敏升國際實業公司於上開期間,開立銷貨之統一發票共計
82張予附表二所示利達昇國際公司等12家公司,作為該等廠
商之進項憑證,可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捐(開立時間、發票
金額、發票號碼、可供該廠商扣抵之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母表
、子表所載),有高雄市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2份
在卷可參,亦堪認定(①利達昇國際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
第106-107 頁。②嘉鋮科技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7-10
8 頁。③財金國際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4-105 頁。④
安力達生物能源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1 頁。⑤廷立工
程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1- 102頁。⑥鴻俐企業公司,
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5-106 頁。⑦眾金企業公司,見告發資
料卷一第108 頁。⑧豪宏醫美健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
3 頁。⑨首元實業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8 頁。⑩首品
針織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01 頁。⑪森碁營造公司,見
告發資料卷一第104 頁。⑫廣鑫企業社,見告發資料卷一第
108-109 頁)。
三、次查:
㈠就附表一部分,豪宏醫美健公司、旗展實業公司、華興光電
科技公司,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豪宏醫美健公司、旗展實
業係虛設行號,華興光電科技公司則係部分營業虛進虛銷,
其等97年度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公司中,多為虛設行號
、申請停業、已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或部分營業係屬虛
進虛銷之異常營業人,豪宏醫美健公司負責人經高雄市國稅
局通知到案說明,無正當理由未到,該3 家公司均因虛偽取
得進項發票或虛偽開立銷項發票,而經高雄市國稅局移送
司
法機關偵辦,有上開三家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進銷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表、虛設行
號查核調查、移送、判決建檔表、申報書跨中心查詢表、營
業稅97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一覽表、營業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高雄市國稅局通知豪宏醫美
健公司到場說明函
暨送達回證、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
在
卷可稽(①豪宏醫美健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50-170 頁
。②旗展實業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71-185 頁。③華興
光電科技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86-204 頁)。又觀諸上
開各該公司營業登記項目,豪宏醫美健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
「醫療機械設備批發、西藥批發」,旗展實業公司登記營業
項目為「紮鋼筋工程、」,華興光電科技公司登記營業項目
為「電腦及周邊設備批發」(告發資料卷第150 、171 、18
6 頁),敏升國際實業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則為「電子器材、
設備批發、其他電器批發」(告發資料卷一第4 頁),
彼此
亦迥不相同;此外,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吳級男於
98年間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目前又因多起利用第三人充當公司行號人頭負責人,再開立
不實發票提供予其他公司逃漏稅捐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發布通緝
中等情,亦因本院屢次傳拘吳級男未到,而
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吳級男前科紀錄表、吳級男所涉案件起訴書、判決
書查閱屬實(本院卷一第164 頁以下、卷二第227 頁以下)
;綜上,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附表一各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
,仍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一各該發票,作為敏升國際實業
公司進項憑證,以避免國稅局稽查敏升公司後續違法行為,
堪予認定。
㈡就附表二編號1-8 部分,經高雄市國稅局調查後,編號1 至
編號4 、編號6 、7 等公司均係虛設行號(編號6 鴻俐企業
公司並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編號5 廷立工程公司擅自歇
業他遷不明,經研判亦屬虛設行號,編號8 豪宏醫美健公司
亦係涉嫌虛設行號,經稅捐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其
次,編號2 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4 安力達生物能源
公司、編號5 廷立工程公司、編號6 鴻俐企業公司、編號7
眾金企業公司、編號8 豪宏醫美健公司之97年度銷項去路明
細排行前20名的公司,多為虛設行號、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或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之公司;編號1-5 、7-8 等公司並
經高雄市國稅局移送法辦等情,有上開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
檔表、虛設行號查核調查、移送、判決建檔表、營業稅97年
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一覽表、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虛設行號相
關資料分析表、移送司法機關偵查之移送書、案情報告等在
卷可稽(①利達昇國際有限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二第205-21
1 頁。②嘉鋮科技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二第214-226 頁。③
財金國際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二第227-233 頁。④安力達生
物能源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二第237-260 頁。⑤廷立工程公
司,見告發資料卷二第263-276 頁。⑥鴻俐企業公司,見告
發資料卷二第277-282 頁。⑦眾金企業公司,見告發資料卷
二第285-302 頁。⑧豪宏醫美健公司,見告發資料卷一第15
0-170 頁)。又觀諸編號3 財金國際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係「
呢絨、綢緞批發」,編號4 安力達生物能源公司登記營業項
目係「動物藥品批發」,編號5 廷立工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
係「金屬建材、大五金批發」,編號6 鴻俐企業公司登記營
業項目係「金屬加工用機械批發」,編號7 眾金企業公司登
記營業項目係「醫療機械設備批發」,編號8 豪宏醫美健公
司登記營業項目係「醫療機械設備批發、西藥批發」(告發
資料卷二第227 、237 、263 、277 、285 頁、告發資料卷
二第150 頁),亦迥然與敏升國際實業公司所經營之項目不
符;此外,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吳級男因涉嫌多起
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法院發布通緝中,已如上述,在在堪
認敏升公司開立予附表二編號1-8 公司之發票,其間並無真
正實際交易。
㈢另附表二編號9 首元實業公司,公司負責人為陳榮茂,登記
營業項目為「其他針織外衣製造」,因繳納稅捐情形正常,
交易來往對象正常,經高雄市國稅局調查後認屬正常營業之
公司,並非虛設行號,有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在卷可稽(告發資料卷二第309-311 頁)
,首堪認定;而首元實業公司負責人委託之代理人呂亮桂雖
向高雄市國稅局稱:附表二子表編號9 所示之發票係向敏升
國際實業公司進貨衣服、服飾二批,並提出敏升國際實業公
司開立之統一發票2 張、買賣合約書、出貨單、首元實業公
司付款支票影本2 紙等文件為證(告發資料卷二第313-323
頁),惟經高雄市國稅局向付款銀行查詢,依華南商業銀行
長安分行檢送該兩張支票函覆結果,該支票正反面影本抬頭
「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被劃掉刪除,兌領人「呂貴桂
」則非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員工,進一步調閱戶籍資料查得「
呂貴桂」為首元實業公司會計呂亮桂之妹,有華南商業銀行
長安分行99年3 月23日函暨兌領支票影本、99年5 月7 日函
、呂貴桂全戶戶籍查詢、呂亮桂身份證影本在卷可供比對(
告發資料卷二第318 、330 、331 、335 頁),顯然上開支
票付款僅係舖造支付貨款資金流程規避稅捐查核而已;再參
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營業項目為「電子器材、設備批發
、其他電器批發」,並無銷售服飾之營業項目,因此,此部
分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首元實業公司交易顯為虛假。
㈣另附表二編號10首品針織公司,公司負責人為袁周,登記營
業項目為「服飾品批發」,因繳納稅捐情形正常,交易來往
對象正常,經高雄市國稅局調查後認屬正常營業之公司,並
非虛設行號,有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
加明細表在卷可稽(告發資料卷二第336-338 頁);而首品
針織公司負責人袁周雖向高雄市國稅局聲明:附表二子表編
號10發票係向敏升國際實業公司進貨衣服,並提出敏升國際
實業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2 張、出貨單、買賣合約書、首品
實業公司付款支票影本等文件為證(告發資料卷二第340-34
4 頁),惟經高雄市國稅局向付款銀行查詢,依華南商業銀
行長安分行檢送該兌領支票函覆結果,該支票正反面影本抬
頭「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已被劃掉刪除,兌領人「呂貴
桂」則非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員工,進一步查調戶籍資料查得
「呂貴桂」為首品針織公司負責人袁周之妻,有華南商業銀
行長安分行函暨兌領支票影本、呂貴桂全戶戶籍查詢在卷可
供比對(告發資料卷二第335 、350 頁),顯然上開支票付
款亦係舖造支付貨款資金流程規避稅捐查核而已;再參以:
敏升公司之營業項目為「電子器材、設備批發、其他電器批
發」,並無銷售服飾之營業項目,因此,此部分敏升國際實
業公司與首品實業公司交易顯為虛假。
㈤另附表二編號11森碁營造公司,公司負責人原為吳秋璇,嗣
變更為簡正雄,登記營業項目為「土木工程」,因繳納稅捐
情形正常,交易來往對象正常,經高雄市國稅局調查後認屬
正常營業之公司,並非虛設行號,有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在卷可稽(告發資料卷二第35
2-353 頁);而經財政部國稅局介入調查後,森碁營造公司
當時的負責人吳秋璇業已具狀向高雄市國稅局坦承:該公司
曾經由案外人雄鑫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敏升公司所開立如附
表二子表編號11之不實統一發票一張,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同意繳清罰鍰,請求從輕裁罰等語,有森碁營
造公司承諾書、統一發票、支票影本、付款簽收簿等件為證
(告發資料卷二第355-359 頁);再參以:敏升公司之營業
項目為「電子器材、設備批發、其他電器批發」,並無從事
土方工程,因此,此部分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森碁營造公司
間之交易亦顯為虛假。
㈥另附表二編號12廣鑫企業社,公司負責人為林銀誠,登記營
業項目為「行動電話零售」,因繳納稅捐情形正常,交易來
往對象正常,經高雄市國稅局調查後認屬正常營業之公司,
並非虛設行號,有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彙加明細表在卷可稽(告發資料卷二第360-362 頁);而經
財政部國稅局介入調查後,廣鑫企業社負責人林銀誠到案說
明,並出具承諾書坦承:廣鑫企業社並未與敏升國際實業公
司交易,係以銷售額5 %費用購買附表二子表編號12之不實
統一發票,同意繳清罰鍰,請求從輕裁罰等語,有廣鑫企業
社承諾書、現金收入
傳票、統一發票等件為證(告發資料卷
二第366-368 頁);再參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營業項目
並無行動電話器材業務,因此,此部分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
廣鑫營造公司間之交易顯為虛假。
四、而被告僅係受吳級男之邀,以不詳代價,擔任該公司之人頭
負責人,並無實際出資,或實際正當經營該公司,理由如下
:
㈠被告自86年起即有多件施用毒品前科,經法院判處徒刑或
裁
定觀察勒戒、
強制戒治,於89年、90年、92年間又均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
第1073號判決、90年度易字第807 號判決、92年度易字第24
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2 月、1 年2 月確定
,上開三罪經接續執行,於95年6 月14日假釋出監,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被告又於97年間,因
竊盜及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63
號、第521 號、第892 號、第96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0月、8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再經同院以98年
聲字第65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於97年10月30
日入監執行
迄今,此有上開前科紀錄及各該案判決在卷可參
(本院卷一第111- 126頁);又被告並無恆產,亦非有資力
之人,自94年起迄今名下至多僅有幾家上市櫃公司零星持股
,或曾於95年間短暫受僱二家公司而受領薪資報酬,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被告自94年起迄99年之被告財產歸戶資料附卷
足
憑(本院卷二第19 6頁以下);又被告於偵查中從未說明其
出資款項係來自前女友林毓婷,然經本院於101 年11月9 日
詢問後卻辯稱:錢是伊女朋友林毓婷出的,當時把她的咖啡
館賣掉等語(本院卷一第134 頁);嗣本院於102 年2 月22
日庭訊告以將調閱林毓婷財產歸戶資料,又主動陳稱:「林
毓婷有欠銀行300 多萬元債務,我怕法院調查她的資料發現
她怎麼會負債300 多萬元,林毓婷還有一些鑽石被我拿去賣
掉了。」等語(本院卷二第253 頁);嗣於本院102 年3 月
25日庭訊又改稱:「林毓婷是公司最後要停不停的時候幫忙
出錢的,一開始的出資則是跟朋友借的。」(本院卷二第31
3 頁背面),前後所述已有不一;況且,經本院以被告提供
之「林毓婷,住高雄市○○○路址」等資料,利用戶政系統
查詢,亦查無任何符合特徵之人,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57 頁以下);
又倘依被告所述,其與「林毓婷」關係如此密切,且積欠「
林毓婷」鉅額出資款項,衡情其
嗣後入監後,「林毓婷」應
會前往探監或與其往返通信,然被告亦坦承入獄後並未與「
林毓婷」往來(本院卷二第314 頁,另偵查卷一第90頁以下
資料亦可參照)。在在證明被告並無任何資力,實際出資經
營敏升國際實業公司。
㈡再者,面對初認識朋友之邀約,出資百餘萬元加入公司之經
營並非日常小事,被告倘果真出資加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
經營,衡情對於公司前景、設立過程,出資情形,合夥人數
等情應會知之甚詳,到案後為求自己清白必會據實陳述。然
⒈就為何出資加入經營乙節,其於偵查中係陳稱:「我買之
前,公司在做甚麼我不知道,是吳級男介紹,所以我才買。
我不知道為甚麼吳級男要買這間公司。」(偵查卷一第75頁
),於本院101 年11月9 日庭訊時亦避重就輕回答:「那時
候吳級男問我說是否想開公司,我就問說開公司要賣甚麼,
吳級男說要賣SPA 水療機,我答應了。」(本院卷一第132
頁背面),嗣於本院102 年2 月22日庭訊亦僅迴避稱:「(
…你為甚麼會想要出資加入敏升公司?)那是吳級男跟我說
的。(你為甚麼會加入吳級男的公司?)他說我們可以合作
開公司。(你都沒有問他要開甚麼公司?)有,他說賣他的
SPA 水療機。(你有看過他SPA 水療機的工廠或是成品嗎?
)工廠我沒有去過…(所以你事先沒有看過製造的工廠?)
沒有,我只知道成本很低。」(本院卷二第250 頁正反面)
,已與常情有違。⒉另就其如何出資,出資股東有誰等節,
其初於100 年7 月20日偵查中係稱:「敏升公司當時設立的
資本額是500 萬元,是由伊、吳級男、范珮雲、徐瑞蓮出資
,伊出資約100 萬元。」(偵查卷一第75頁),嗣於102 年
2 月22日本院庭訊時改稱:「全部的股東除了伊和吳級男,
沒有別人。伊否認之前講過范佩雲、徐瑞蓮共同出資的事情
,伊不認識范佩雲、徐瑞蓮。」(本院卷二第250 頁背面)
,前有陳述已經不一;又依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之文件中,被告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負責人時,曾與
前任登記負責人陳淑幸簽署乙份股東同意書,載明「原登記
負責人陳淑幸出資新臺幣500 萬元,同意讓由賴昭源承受。
」,有該股東同意書在卷可參(告發資料卷一第37頁參照)
,然
證人陳淑幸到庭後亦坦承證稱:伊不認識在庭的被告,
伊僅係敏升公司名義上的登記負責人而已,並非實質負責人
,上開股東同意書雖然係伊的簽名,但沒有和被告面對面簽
,為何要簽也不曉得,當時伊也沒有500 萬元等語(本院卷
二第317 頁背面、第321 頁正反面),可見上開文件記載被
告出資承受陳淑幸股權乙節亦非實在。
㈢另被告陳稱:伊投資敏升公司後,有住在公司裡面參與公司
經營,伊是在販售水療機,負責在外面做推銷的業務等語,
然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追問後,無法陳述公司平均每月的
營業額,亦無法陳述其究竟曾向哪些公司推銷,或與何家公
司實際交易過(偵查卷一第7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
:「(你如何銷售?)找建商,或是衛浴設備的,去寄賣。
(可以提供哪幾家建商公司?)我現在想不起來了。…(可
以提供哪幾家衛浴設備的廠商?)屏東那家衛浴設備我忘記
名字了,在何地址我也忘了,廠商不好找,找沒幾家。」(
本院卷二第312 頁),均與常情有違。又被告陳稱其平時就
住在公司三樓,上班時間就是朝九晚五,平常都在外面跑,
否則就都待在公司沒事等語(本院卷二第251 頁背面、第31
2 頁正反面),惟證人林汝芸即前敏升公司員工於偵查中證
稱:「伊曾在敏升公司擔任吳級男的助理,伊在公司內只有
看到吳級男一個人,不認識賴昭源,也不知道敏升公司負責
人是誰,只有在登記證上看到賴昭源的名字,之前去
檢察事
務官面前作證時,吳級男叫伊說賴昭源才是實際負責人。」
等語明確(偵查卷一第164 頁以下),益證被告並無實際參
與敏升國際實業公司經營。
㈣因此,被告僅係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人頭負責人,堪予認定。
被告辯稱其並非人頭負責人,係真正出資100 多萬元與吳級
男共同參與公司業務經營等語,並不可採。
五、又被告係00年0 月00日生,本案行為時係將近30歲之成年人
,有其基本
年籍資料在卷可參;觀諸被告前科經歷、尚知多
方購買上市櫃公司零股成為公司股東、於95年間曾受僱於保
全等公司(本院卷二第217 頁財產歸戶資料參照),可見被
告係有社會閱歷,
而非懵懂無知之人;又依被告當庭所自陳
:「我買之前,公司在做甚麼我不知道,是吳級男介紹,所
以我才買。我不知道為甚麼吳級男要買這間公司。」(偵查
卷一第75頁)、「伊看報紙,去應徵一家專門幫民眾代理向
電信公司申請電話的公司,伊可以賺取佣金,後來老闆付不
出薪水,就介紹伊到吳級男的公司那邊,因此認識吳級男。
」等語(本院卷一第132 頁以下),可見被告係偶然機會認
識吳級男,與吳級男並無深厚交誼;又公司乃近代工商社會
重要組織,自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報稅捐、實際經營、
銀行交涉、客戶往來或資金調度,牽涉事項甚為繁複,公司
負責人因此常須擔負相當之民刑事責任,倘非有相當之利得
,一般人焉會願意擔任他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不
法人士
利用他人擔任虛設行號的人頭負責人從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逃漏稅捐等不法勾當,社會上亦時有所聞,新聞報導亦層出
不窮,常人均知不能任意提供擔任他人公司登記負責人。本
案被告明知自己並無資力投資經營公司,面對交情不深之吳
級男邀約,即任意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的人頭負責人,衡
情客觀上應有獲取相當之利益,主觀上對於吳級男倘利用敏
升國際實業公司從事相關違反商業會計法或稅捐稽徵法勾當
等行為,亦應有預見,且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
六、至於被告
聲請傳喚證人吳級男到院,證明附表一之發票均係
吳級男取得,附表二發票均係吳級男違法填製並交付他人逃
漏稅捐,被告均未與附表二廠商接洽聯繫等情,惟查:當事
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
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不能調查者。與
待證事實無
重要關係者。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同
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定有明文。本
院認定被告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人頭負責人,幫助吳級男
從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犯行,並非認定被告實
際參與附表二不實發票填製、幫助他人逃漏稅等
構成要件行
為,此部分與被告之抗辯相同,
無庸另行傳喚證人吳級男到
庭說明;又本院依據上開各項直接、
間接證據,已可認定被
告僅係人頭負責人,而非真正出資經營敏升國際實業公司,
亦非必證人吳級男到場方
可證明。況且,本院業已合法傳喚
證人吳級男,吳級男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
拘提後仍
未果,並調查發現吳級男業經其他法院通緝在案,可知並非
本院未予調查。因此,被告主張須繼續傳喚吳級男到庭方能
結案,本院認並無理由,併此敘明。
七、綜上,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八、論罪
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
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
可資參照),是如未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
,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
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
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
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
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
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
決參照)。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 條所
定,應依公司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
法律有關
之規定。
參諸公司法第8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
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
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
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
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之規定及立法意旨
,並
參酌犯罪之處罰,須具備構成要件相當性、行為之違法
性及行為之
有責性之法理,商業負責人之認定應著重於是否
為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且為公司法所規定之負責人。因此,經
營公司業務之人原則上雖為公司登記之名義負責人,但於公
司之名義負責人與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之人不同時,自以處罰
實際經營公司業務之人,方符公平
正義原則及立法本意。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係指實際負責人而言
,如僅為登記之負責人,而非實際負責或參與商業業務之執
行,尚非該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
3244號裁判要旨參照)。
㈢本案被告僅係為不詳代價,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人頭負責
人,並配合辦理變更登記及請領公司發票,並無
積極證據顯
示被告參與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任何業務,依上開說明被告即
非商業會計法所稱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亦非刑
法第215 條所稱「從事業務之人」。再者,被告單純擔任敏
升國際實業公司登記負責人,尚不能與開立附表二所示不實
發票(會計憑證)之行為,及將該發票交予附表二編號9-12
等公司,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稅捐行為等同視之,其所從事者
並非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其有以自己犯罪之
意思而為前開犯行,自無從認被告就本件犯行與吳級男有犯
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而論以共同正犯。從而,被告既有幫助敏
升國際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吳級男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藉以
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不確定故意,參照上開說明,自應論以幫
助犯。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開所為應論以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共同
正犯,惟本件被告僅係以幫助犯意,同意擔任敏升國際實業
公司人頭負責人,並未參與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提供附表二
編號9-12公司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行為,業如前述,其所為
自應論以幫助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又敏升
公司實際負責人吳級男自97年1 月至97年8 月間密集開立如
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2張後,再反覆、延續交予附
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其於上開期間內
製作、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之時間互有重疊,持續進行未曾間
斷,該等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
,可認被告於附表二先後多次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先
後多次幫助附表二編號9-12所示各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
,顯係立於執行業務之地位,基於單一犯意,而反覆、延續
實行,故均僅各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
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168號維持之原審見解可資
參照)。被告以一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填製附表二所
示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附表二所示公司,其中並幫助附表二
編號9-12所示公司逃漏稅捐,其所違反之商業會計法與稅捐
稽徵法之犯罪行為,
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
斷。
㈤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又被告既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
,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同
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貪圖不詳代價,任意擔任他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
,而幫助他人實行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等犯行,破壞商業會計制度,並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
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且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猶否認犯行,
並無反省改過之心,本不宜寬恕,惟另斟酌被告僅係人頭負
責人,並未實際參與製發不實統一發票及交付他人逃漏稅捐
等犯行,敏升國際實業公司本次製發之不實統一發票為82張
,金額雖高達4353萬7583元,然實際幫助正常營業廠商逃漏
稅之金額僅約6 萬4150元(虛設行號並無逃漏稅問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㈦末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
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
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時始行成立。故就幫助犯而
言,不僅其
追訴權時效、
告訴期間均應自正犯完成犯罪時始
開始進行,即其犯罪究係在舊法或新法施行期間,應否為新
舊法變更之比較適用,暨其犯罪是否在減刑基準日之前,有
無相關減刑條例規定之適用等,亦應以正犯犯罪行為完成之
時點為準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53 號判決、86年度
台上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自96年2 月13日
起同意擔任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人頭負責人,而開始其幫助行
為,然正犯吳級男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等行
為,均係在97年1 月份迄8 月間(即在減刑基準日96年4 月
24日之後),因此被告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
用,併此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
略以:被告與敏升國際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按:
本院認定即吳級男)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7年1 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明
知敏升國際實業公司與附表二等12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行
為,除虛偽填製如附表二所示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總計82
張給附表二編號9-12四家公司逃漏稅捐外(即上開有罪部分
),另並將該發票交予附表二編號1-8 等8 家公司,使該8
家廠商持以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進項而扣得該等廠商之銷項
稅額,共計幫助該8 家廠商逃漏稅額211 萬2732元,因認被
告此部分亦應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嫌。
二、按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
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
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
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第3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故須納稅義務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為其前提,
始能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或第47條第1 款之罪名。又虛設
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
得對其課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
罪,依其
文義解釋及該條文並無處罰
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
,應認係
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
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
之,行為人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於虛設之公司辦
理設立登記後,據以領取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嗣再將該
虛設公司所領取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予需
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資以牟利,即係以不正當方
法幫助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行為人
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假象,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
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
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
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予虛
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
第2606號、83年台上字第4791號、99年台非字7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附表二編號1-8 等8 家公司經稅捐機關調查後,經認定乃屬
並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另敏升國際實業公司並未實際銷
貨給該8 家公司,上開統一發票均屬虛偽開立,均已如上述
,因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
範圍,無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敏升國際實業公司開立發票給各該該虛設行號公司,自無幫
助各該虛設行號公司逃漏稅捐可言,再加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罪,須以他人實際逃漏稅捐為要件,並不處罰未遂犯,因
此被告之行為即無從構成犯罪;惟被告此部分行為倘構成犯
罪,檢察官認與上開有罪部分之幫助逃漏稅犯行係屬接續犯
,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係屬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本
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母表:
┌──┬───────┬────┬──┬──────┬──────┐
│編號│進項發票營業人│發票年月│張數│ 銷項金額 │ 營業稅額 │
├──┼───────┼────┼──┼──────┼──────┤
│ 1 │豪宏醫美健股份│97年5至8│ 22 │1747萬3874元│87萬3694元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2 │旗展實業有限公│97年3至4│ 16 │1451萬7080元│72萬5852元 │
│ │司 │月 │ │ │ │
├──┼───────┼────┼──┼──────┼──────┤
│ 3 │華興光電科技股│97年4月 │ 1 │878萬9000元 │43萬945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39 │4077萬9954元│203萬8996元 │
└───────────────┴──┴──────┴──────┘
附表一子表:
⒈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自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進項發票額
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90頁)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 │銷售額 │稅額 │
├──────┼──────┼──────┼─────┤
│ZU00000000 │97年5月 │227,000元 │11,35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903,000元 │45,15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680,000元 │34,0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783,000元 │39,15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1,960,000元 │98,0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557,700元 │27,885元 │
├──────┼──────┼──────┼─────┤
│ZZ000000000 │97年5月 │645,250元 │32,263元 │
├──────┼──────┼──────┼─────┤
│ZZ000000000 │97年5月 │1,358,200元 │67,910元 │
├──────┼──────┼──────┼─────┤
│ZZ000000000 │97年5月 │928,000元 │46,400元 │
├──────┼──────┼──────┼─────┤
│ZZ000000000 │97年5月 │1,687,300元 │84,365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759,000元 │37,950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759,000元 │37,950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750,000元 │37,500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782,000元 │39,100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750,000元 │37,500元 │
├──────┼──────┼──────┼─────┤
│ZZ000000000 │97年6月 │388,000元 │19,400元 │
├──────┼──────┼──────┼─────┤
│AU00000000 │97年7月 │405,120元 │20,256元 │
├──────┼──────┼──────┼─────┤
│AU00000000 │97年7月 │415,800元 │20,790元 │
├──────┼──────┼──────┼─────┤
│AU00000000 │97年7月 │550.920元 │27,546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557,700元 │27,885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760,600元 │38,030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866,284元 │43,314元 │
├──────┼──────┼──────┼─────┤
│合計 │ │17,473,874元│873,694元 │
└──────┴──────┴──────┴─────┘
⒉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自旗展實業有限公司進項發票額一覽表
: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97頁)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旗展實業有限公司)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 │銷售額 │稅額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31,250元 │36,562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675,000元 │33,750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950,600元 │47,530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08,750元 │35,437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31,250元 │36,562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477,500元 │23,875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1,372,500元 │68,625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1,406,250元 │70,312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1,770,000元 │88,500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619,200元 │30,960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448,600元 │22,430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1,625,000元 │81,250元 │
├──────┼─────┼──────┼─────┤
│YZ000000000 │97年3月 │620,400元 │31,020元 │
├──────┼─────┼──────┼─────┤
│YZ000000000 │97年4月 │955,000元 │47,750元 │
├──────┼─────┼──────┼─────┤
│YZ000000000 │97年4月 │840,580元 │42,029元 │
├──────┼─────┼──────┼─────┤
│YZ000000000 │97年4月 │585,200元 │29,260元 │
├──────┼─────┼──────┼─────┤
│合計 │ │14,517,080元│725,852元 │
└──────┴─────┴──────┴─────┘
⒊ 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自華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項發
票額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89頁)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華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YU00000000 │97年4月 │8,789,000元 │439,450元 │
└──────┴────┴──────┴─────┘
附表二母表:
┌──┬───────┬────┬──┬──────┬──────┐
│編號│銷項發票營業人│發票年月│張數│ 銷項金額 │ 營業稅額 │
├──┼───────┼────┼──┼──────┼──────┤
│ 1 │利達昇國際有限│97年3至6│ 22 │1498萬4000元│74萬9202元 │
│ │公司 │月 │ │ │ │
├──┼───────┼────┼──┼──────┼──────┤
│ 2 │嘉鋮科技股份有│97年1月 │ 8 │536萬9520元 │26萬8476元 │
│ │限公司 │ │ │ │ │
├──┼───────┼────┼──┼──────┼──────┤
│ 3 │財金國際有限公│97年3至4│ 10 │484萬5612元 │24萬2279元 │
│ │司 │月 │ │ │ │
├──┼───────┼────┼──┼──────┼──────┤
│ 4 │安力達生物能源│97年1至2│ 7 │445萬1310元 │22萬256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月 │ │ │ │
├──┼───────┼────┼──┼──────┼──────┤
│ 5 │廷立工程有限公│97年7至8│ 11 │345萬6323元 │17萬2818元 │
│ │司 │月 │ │ │ │
├──┼───────┼────┼──┼──────┼──────┤
│ 6 │鴻俐企業有限公│97年5至6│ 8 │311萬3840元 │15萬5691元 │
│ │司 │月 │ │ │ │
├──┼───────┼────┼──┼──────┼──────┤
│ 7 │眾金企業有限公│97年1至2│ 4 │302萬4000元 │15萬1200元 │
│ │司 │月 │ │ │ │
├──┼───────┼────┼──┼──────┼──────┤
│ 8 │豪宏醫美健股份│97年1至5│ 6 │301萬元 │15萬500元 │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9 │首元實業股份有│97年3至4│ 2 │53萬5895元 │2萬6795元 │
│ │限公司 │月 │ │ │ │
├──┼───────┼────┼──┼──────┼──────┤
│ 10 │首品針織有限公│97年4月 │ 1 │28萬6335元 │1萬4317元 │
│ │司 │ │ │ │ │
├──┼───────┼────┼──┼──────┼──────┤
│ 11 │森碁營造有限公│97年5月 │ 1 │23萬4498元 │1萬1725元 │
│ │司 │ │ │ │ │
├──┼───────┼────┼──┼──────┼──────┤
│ 12 │廣鑫企業社 │97年3至4│ 2 │22萬6250元 │1萬1313元 │
│ │ │月 │ │ │ │
├──┴───────┴────┼──┼──────┼──────┤
│ 合 計 │ 82 │4353萬7583元│217萬6882元 │
└───────────────┴──┴──────┴──────┘
附表二子表
⒈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開給利達昇國際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
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6-107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利達昇國際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 │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37,750元 │36,888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681,000元 │34,050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24,500元 │36,225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737,750元 │36,888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1,384,700元 │69,235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1,418,750元 │70,938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1,800,000元 │90,000元 │
├───────┼────┼──────┼─────┤
│YU00000000 │97年3月 │1,640,000元 │82,0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229,000元 │11,45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456,000元 │22,8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456,000元 │22,8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306,000元 │15,30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380,250元 │19,013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392,620元 │19,631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398,480元 │19,924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232,800元 │11,640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232,800元 │11,640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762,300元 │38,115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762,300元 │38,115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785,400元 │39,270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232,800元 │11,640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232,800元 │11,640元 │
├───────┼────┼──────┼─────┤
│合計 │ │14,984,00元 │749,202元 │
└───────┴────┴──────┴─────┘
⒉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
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7-108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嘉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XU00000000 │97年1 月│686,400元 │34,32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694,200元 │34,71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751,920元 │37,596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741,000元 │37,05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663,000元 │33,15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663,000元 │33,15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585,000元 │29,250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585,000元 │29,250元 │
├──────┼────┼──────┼─────┤
│合計 │ │5,369,520元 │268,476元 │
└──────┴────┴──────┴─────┘
⒊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財金國際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4-105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財金國際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YU0000000 │97年3月 │494,900元 │24,745元 │
├──────┼────┼──────┼─────┤
│YU0000000 │97年3月 │482,120元 │24,106元 │
├──────┼────┼──────┼─────┤
│YU0000000 │97年3月 │625,436元 │31,271元 │
├──────┼────┼──────┼─────┤
│YU0000000 │97年3月 │465,500元 │23,275元 │
├──────┼────┼──────┼─────┤
│YU0000000 │97年3月 │114,660元 │5,733元 │
├──────┼────┼──────┼─────┤
│YU0000000 │97年3月 │626,660元 │31,333元 │
├──────┼────┼──────┼─────┤
│YU0000000 │97年4月 │480,760元 │24,038元 │
├──────┼────┼──────┼─────┤
│YU0000000 │97年4月 │480,680元 │24,034元 │
├──────┼────┼──────┼─────┤
│YU0000000 │97年4月 │483,790元 │24,189元 │
├──────┼────┼──────┼─────┤
│YU0000000 │97年4月 │591,106元 │29,555元 │
├──────┼────┼──────┼─────┤
│合計 │ │4,845,612元 │242,279元 │
└──────┴────┴──────┴─────┘
⒋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銷項發
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1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XU00000000 │97年1月 │352,000元 │17,600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492,200元 │24,610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534,820元 │26,741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1,213,800元 │60,690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535,760元 │26,788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565,480元 │28,274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757,250元 │37,863元 │
├──────┼────┼──────┼─────┤
│合計 │ │4,451,310元 │222,566元 │
└──────┴────┴──────┴─────┘
⒌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廷立工程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1-102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廷立工程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AU00000000 │97年7月 │409,220元 │20,461元 │
├──────┼────┼──────┼─────┤
│AU00000000 │97年7月 │420,000元 │21,000元 │
├──────┼────┼──────┼─────┤
│AU00000000 │97年7月 │215,640元 │10,782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340,850元 │17,043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297,556元 │14,878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158,790元 │7,940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469,812元 │23,491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180,520元 │9,026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88,900元 │4,445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403,410元 │20,171元 │
├──────┼────┼──────┼─────┤
│AU00000000 │97年8月 │471,625元 │23,581元 │
├──────┼────┼──────┼─────┤
│合計 │ │3,456,323元 │172,818元 │
└──────┴────┴──────┴─────┘
⒍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鴻俐企業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5-106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鴻俐企業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ZU00000000 │97年5月 │562,900元 │28,145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648,440元 │32,422元 │
├──────┼────┼──────┼─────┤
│ZU00000000 │97年5月 │0元 │0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514,250元 │25,712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502,150元 │25,107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496,100元 │24,805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195,000元 │9,750元 │
├──────┼────┼──────┼─────┤
│ZU00000000 │97年6月 │195,000元 │9,750元 │
├──────┼────┼──────┼─────┤
│合計 │ │3,113,840元 │155,691元 │
└──────┴────┴──────┴─────┘
⒎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眾金企業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8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眾金企業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
│XU00000000 │97年1月 │2,500元 │125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669,120元 │33,456元 │
├──────┼────┼──────┼─────┤
│XU00000000 │97年1月 │1,189,100元 │59,455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1,163,280元 │58,164元 │
├──────┼────┼──────┼─────┤
│合計 │ │3,024,000元 │151,200元 │
└──────┴────┴──────┴─────┘
⒏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
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3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豪宏醫美健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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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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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00000000 │97年1月 │525,000元 │26,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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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00000000 │97年2月 │525,000元 │26,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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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00000000 │97年2月 │600,000元 │30,000元 │
├──────┼────┼──────┼─────┤
│XU00000000 │97年2月 │600,000元 │30,000元 │
├──────┼────┼──────┼─────┤
│YU00000000 │97年4月 │540,000元 │2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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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00000000 │97年5月 │220,000元 │1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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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3,010,000元 │15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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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首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
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8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首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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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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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00000000 │97年3月 │249,560元 │12,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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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00000000 │97年4月 │286,335元 │14,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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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535,895元 │26,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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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 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首品針織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1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首品針織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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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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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00000000 │97年4 月│286,335元 │14,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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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森碁營造有限公司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4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森碁營造有限公司)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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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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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00000000 │97年5月 │234,498元 │11,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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⒓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往廣鑫企業社銷項發票一覽表: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告發卷一第108-109 頁)
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廣鑫企業社)
銷售人統一編號:00000000(敏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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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字軌號碼│開立日期│銷售額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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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00000000 │97年3月 │86,000元 │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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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00000000 │97年4月 │140,250元 │7,0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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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226,250元 │11,3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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