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28號
103年度易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雄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柏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28、255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雄及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均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正
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張勝雄、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4 年
12月15日、104 年12月17日收受本案判決
正本後,於上訴期
間內即104 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
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