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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2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28號                    103年度易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勝雄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柏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28、255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雄及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 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張勝雄、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4 年 12月15日、104 年12月17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 間內即104 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 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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