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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易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張世乾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彭菊仔已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6年5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本院卷第20頁)附卷為憑,揆諸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彥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19號 被 告 張世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世乾為朝祥企業有限公司之員工,以從事交通標示之油漆 劃線工程為業,駕駛貨車載運劃線工具為其附隨業務,為從 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5年7月15日8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東縣臺東市○○○路由東向西 方向行駛,於行經同路段與同縣市○○路之交岔路口時,本 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左轉時,應注意對向慢車道來 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 、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彭菊仔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由西往東行駛,亦疏未注 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 備,致雙方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彭菊仔因而受有左小腿撕裂 傷併肌肉斷裂、左鎖骨骨折、左側多根肋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彭菊仔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張世乾於警詢及偵訊│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 │ │時之供述 │駕車與告訴人發生擦撞之│ │ │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 │ │ │失傷害之犯行,辯稱:伊│ │ │ │當時已經煞車,且伊駕駛│ │ │ │之車輛亦停止云云。 │ ├──┼───────────┼───────────┤ │ 2 │證人即告訴人彭菊仔於警│證明本件交通事故之案發│ │ │詢及偵訊中之證詞 │經過。 │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證明上開時、地,及案發│ │ │ │後被告、告訴人所駕駛及│ │ │ │騎乘車輛之相對位置。 │ │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證明案發當時之天候、路│ │ │(一)、(二) │面等客觀情狀,以及被告│ │ │ │、告訴人受傷程度、主要│ │ │ │傷處等情形。 │ │ ├───────────┼───────────┤ │ │現場照片6張 │證明案發後之現場實際情│ │ │ │狀,及被告、告訴人所駕│ │ │ │駛車輛之損壞情形。 │ ├──┼───────────┼───────────┤ │ 4 │交通部公路總局花東區車│1.被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 │ │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6年2│ 路口左轉時,未充分注│ │ │月10日花東鑑字第106000│ 意對向慢車道來車,轉│ │ │125號函檢附之花東區106│ 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 │035案鑑定意見書 │ 為肇事主因。 │ │ │ │2.告訴人行經無號誌之交│ │ │ │ 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 │ │ │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 │ │ 為肇事次因。 │ ├──┼───────────┼───────────┤ │ 5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 │ │醫療財團法人台東馬偕紀│實。 │ │ │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 │ │ │ │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檢察官 莊 琇 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怡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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