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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梁哲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黃伯蒼       大隆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訴訟代理人 楊中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107年度交簡上第18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東交簡字第26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於檢察官、被告第一審辯論終結提起上訴後提出 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後之刑事案件案號為 107年度交簡上字 第18號)。茲檢察官、被告於審判期日均以言詞撤回上訴, 有審判筆錄可稽,刑事部分因撤回而告終結,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即失所附麗,本院刑事庭依法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 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 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依首揭規定,應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以臻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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