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梁哲
訴訟
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
被 告 黃伯蒼
大隆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訴訟代理人 楊中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107年度交簡上第18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東交簡字第26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於檢察官、被告第一審
辯論終結
暨提起
上訴後提出
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後之
刑事案件案號為 107年度交簡上字
第18號)。茲檢察官、被告於審判
期日均以言詞
撤回上訴,
有審判筆錄
可稽,刑事部分因撤回而告終結,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即失所附麗,本院刑事庭依法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
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
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
參照),依
首揭規定,應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以臻
適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