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修信
洪漢璋
梁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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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兼 代表人 林福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229號、107年度偵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
當事人進行
協商程序,並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
,
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
審判程序中
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
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
規定之
適用,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