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修信
洪漢璋
梁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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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兼
代 表 人 林福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229號、107年度偵字第293號),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二日所為同意
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
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
通
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修信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8月2日裁定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
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宜進行協商程序之情形,應
撤銷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