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饒慶鈴
訴訟
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
被 告 韋龍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韋勳
被 告 鈺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永國
被 告 林國雄
陳金龍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5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