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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臺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韋龍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韋勳 被   告 鈺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永國 被   告 林國雄       陳金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25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