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吳青穎
附民被告 龔明科
信鴻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附民被告 陳富勝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字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明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
重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龔明科、陳富勝被訴業務過失
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