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楊曜嶽
訴訟
代理人 楊家鴻
李容嘉
律師
被 告 陳富中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三太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瑟芬
訴訟代理人 譚家華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訴訟代理人 卓鈺恆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李弈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
重傷案件(109年度原交易字第6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