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東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26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金英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處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第2 列「
劉嘉玲」應更正為「劉家羚」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
科刑之
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黃金英所為,係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
情之不實訊息罪。
(二)爰
審酌被告未經查證即在LINE通訊軟體群組中散布傳染病流
行疫情不實消息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然慮及被告
犯後
坦承
犯行,且於張貼訊息後未久即將該則留言刪除,並於該
群組中刊登澄清消息以正視聽,態度尚可,且其為本案犯行
時並無其他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
可按,素行尚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
智識程度為
國小畢業、目前尚無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
第11條、第42條第 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