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敬忠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偵字第1992號)後,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
為
適當,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敬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未
扣案之
偽造「環佑實業有限公司」、「陳美霞」印章各壹枚;
如附件
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文件上之偽造「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陳美霞」印文,均
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
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
: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羅敬忠係聯聖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聯聖公司)股東兼董事,主要負責聯聖公司臺
東地區業務」之記載,補充、更正為「羅敬忠為聯聖工程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聖公司)之股東,主要負責聯聖公
司臺東地區業務,係屬聯聖公司之從業人員」。
㈡證據部份增列:
1.「臺東縣卑南溪河床裸露地揚塵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
術服務」標案之決標公告、開標、決標紀錄等相關文件。
2.被告羅敬忠於本院中之
自白。
二、本件被告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業均已坦承並認罪,其
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
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5條之11第2項、第454條第2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
0條、第21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四、附記事項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
文書罪。被告偽刻印章及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
刻印店人員偽刻「環佑實業有限公司」、「陳美霞」印章之
行為,為間接
正犯。
㈡被告冒用環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其目的即在使
此標案形式上能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
象,係在單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製作環佑實業有
限公司之投標文件、冒用環佑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將投標文件
寄出參與投標等行為之時間、地點實有所重疊而具有局部之
同一性存在,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處斷。
㈢被告本案
犯行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復核無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
宣告刑2分之1,併依同
條例第9條之規定,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經檢察
官當庭補充)。
㈣沒收:
1.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陳美霞」之印章各1枚,均未扣案,因無證據證明已滅失,
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2.被告於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文件上之偽造「環佑實業有限
公司」印文18枚、「陳美霞」印文18枚,共計36枚,依刑法
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
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
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
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
翌日
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家瑜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琇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
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
之規定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
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嘉綸
論罪
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