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原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呈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68號、111年度偵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
當事人進行
協商程序,並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俊呈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公訴人於
準備程序中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