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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
                   110年度訴字第139號
                   111年度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嘉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嘉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嘉興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均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