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吳政耀
被 告 黃品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9號、111年度偵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
當事人進行
協商程序,並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普悠瑪企業有限公司、吳政耀、黃品山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
準備程序中
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蔡政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