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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軍原交簡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軍原交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若安


                    送達地址:臺東太平○○00000○00○○                      ○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附表給付內容㈡之記載「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止,每月十日以前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共計十六期」,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止,每月十日以前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共計二十六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