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黃柏睿
被 告 陳英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英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4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