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亞諾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
上訴人即被告林亞諾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
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
上訴狀內均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
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