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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69號),本院認其中毀損部分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孟緯與告訴人陳美玉為夫妻,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之交友情形,在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前,徒手摔砸告訴人之手機,導致手機故障無法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自行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興儒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琇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