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琦景(原名高浩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琦景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渠等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