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仁傑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53號、112年度偵字第3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仁傑所犯均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