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于


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確信,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同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6條規定,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憲法訴訟法第57條前段規定,裁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