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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字第 1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育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