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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惠閔
本案被告胡惠閔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
起訴
,而被告
自白
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
正本
係照
原本
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