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界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界利被訴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界利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至於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
告訴人易桂花
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適法處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